欧盟法规中的刑法严格责任

在几周前R(关于海布里家禽农场生产有限公司的申请)诉皇家检察署(被告)[2020]UKSC 39的裁决中,英国最高法院考虑了欧盟对屠宰场标准的规定是否对经营者施加了严格的责任。这个问题是在英国刑事犯罪执行欧盟条例的背景下产生的。

简介

英国法律适用有利于犯罪意图的推定。这意味着控方通常必须证明被告对刑事犯罪中被禁止的行为有“有罪的想法”。通常,这需要证明被告在从事被禁止的行为时是故意或鲁莽的。即使刑事罪行的法定定义仅限于被禁止的行为,而省略了故意或鲁莽的字眼,法院通常也会假定需要犯罪意图。

每一个学刑法学的一年级学生都知道,这种假设是可以反驳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涉罪行被称为严格责任罪行。控方只需证明被告在刑事犯罪中符合被禁止的行为。没有必要证明他的行为是故意的或鲁莽的。他仍然可能有罪,即使他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他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了被禁止的行为。

这些严格责任犯罪的问题之一是,没有确定它们的绝对标准。它们与监管类罪行最密切相关,目的是在某些业务类型的活动中强制遵守规定的标准。一般来说,这些行为只会被处以罚款,而不是监禁。他们缺乏通常与可能被描述为真实或主流刑事犯罪相关的道德谴责。

在几周前的判决中律师(就海布里家禽农场有限公司的申请)诉皇家检控署(答辩人)[2020] UKSC 39,英国最高法院审议了欧盟关于屠宰场标准的法规是否对屠宰场经营者施加了严格的责任。这个问题是在英国刑事犯罪执行欧盟条例的背景下产生的。

事实

上诉人经营一间获批准的家禽屠房,每日加工75,000只鸡只。在这个过程中,活鸟的腿被绑在一条移动的绳上,然后经历一系列步骤,包括昏迷、流血和烫伤。流血过程中,鸡的脖子会被割掉,然后被浸在滚烫的水槽里,去掉羽毛。有几次,一只鸡被活活地扔进了滚烫的水箱里,因为它的脖子没有被恰当地割开。在每宗案件中,上诉人均被控两项违反适用规例的罪行。

的罪行

这些违规行为源于欧盟为屠宰场操作设定强制性标准的法规。第一条规定,在宰杀和相关操作过程中,动物应免受任何可避免的痛苦、痛苦或折磨。第二条规定,只有在动物按规定的方式被打晕并流血后,没有生命迹象时,才可以进行烫伤。

欧盟条例本身并没有引入刑事犯罪。但是,会员国有义务通过规定“有效、适当和劝阻”的侵权处罚来确保遵守管制标准。英国履行了这一义务,将违反监管要求定为刑事犯罪。

审理上诉人案件的裁判官认为有关罪行属严格责任管制罪行。因此,上诉人辩称对这些违规行为缺乏故意或甚至是疏忽,都不是辩护理由。这足以证明发生了违规行为。上诉人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向分区法院质疑该解释,但未获成功。他们继续向最高法院上诉。

欧盟解释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依据是,关键问题是欧盟法规是否对合规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标准。如果他们这样做了,英国就不可能规定一个较低的标准,比如针对运营商未能遵守监管要求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在这一背景下,重点是欧盟相关的立法解释原则,而不是国内的法律解释原则。前者在一些重要方面不同于我们所熟悉的普通法关于刑事事项的法定解释原则。

最高法院接着强调了在解释欧盟立法时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当然,起点是有关条款的条款,包括通常由冗长而详细的叙述组成的序言。对文书所使用的不同语文进行比较,也将有助于解释条款中使用的措词。重要的是,特别重视该文书的目标和总体方案,以及更普遍的欧盟宗旨。要揣摩这些,法庭可以看看独奏曲和乐器背后的准备材料。

最高法院还强调,在刑法的背景下强加严格责任并不违反欧盟法律。欧盟法院曾多次承认,在适当情况下,成员国在执行欧盟监管标准时可酌情采用严格的责任规定。这可能是必要的,例如,当一项法规旨在确保其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严格遵守其规定的行为义务时。

原则的应用

将这些原则应用于欧盟法规(以及相关的英国刑事犯罪),最高法院毫不费力地得出结论,认为它们纳入了严格责任标准。

从表面上看,两种罪行中使用的相关词语都规定了严格的责任。他们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确保“遵守规定的规则”。没有任何文字表明,任何未能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必须是故意或过失才能导致责任的产生。文书整体上也没有任何内容提出犯罪意图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严格责任标准的适用符合该条例的总体目标,即确保所有会员国屠宰场作业遵守共同的高标准。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没有必要证明上诉人的违规行为是由于故意或过失未能遵守监管要求所致。这足以证明上诉人手术中的鸡在宰杀过程中遭受了可避免的疼痛、痛苦或痛苦,和/或在它们还活着时被浸泡在滚烫的水箱中。没有要求证明这些事件是由上诉人或其任何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的。该条例规定了有关伤害的严格责任,以促进在屠宰场操作中遵守最高标准的护理。

最高法院的分析的说服力在避免鸡遭受可避免的痛苦等犯罪行为方面受到了一些影响。与此罪行有关的陈述一度提到“故意或过失”造成痛苦等。毫不奇怪,上诉人指出这是强有力的证据,表明没有立法意图使该罪行成为严格责任之一。

在克服这一困难时,最高法院正确地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陈述中的文字不能取代法规本身的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后者明确规定了严格责任。相比之下,引文中“故意或过失”的提述并不一定表明过错总是规管罪行的基本要素。因此,条例的明确措辞占了上风。最高法院在该条款的立法历史中找到了进一步支持这一解释的证据。

结论

最高法院判决的一个有趣而新颖的方面是,它从欧盟的角度对待严格责任。欧盟的立法解释原则允许法院在更广泛的监管和欧盟背景下审视该措施的基本目标。相比之下,英国刑法解释原则的限制性更强。然而,在这一特殊情况下,最高法院确认,将英国原则适用于有关的国内刑事罪行,它也会作出同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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