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W和司法机关

在几天前公布的Openbaar Ministerie诉AZ案(C-510/19)中,CJEU大分庭讨论了公共检察官是否有资格作为司法当局执行EAW或同意放弃起诉已经自首的人的专门规则。

简介

欧洲逮捕令(EAW)是一种将一个人从一个欧盟成员国移交给另一个成员国的工具,目的是对后者的刑事犯罪进行起诉,或执行已经判处的刑罚。这是由欧盟理事会第2002/584/JHA号框架决定提出的,以更快和简化的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移交机制取代欧洲委员会更繁琐的引渡安排。

通过发布EAW,一个成员国的司法当局可以迫使另一个成员国的司法当局逮捕并交出该国的人。该程序剥夺了被请求人在旧引渡程序下享有的许多保护。这促使一些会员国追查被指控或被判犯有“普通”罪行的人,即使这些人居住在另一个会员国或已移居到另一个会员国。与有关罪行的严重性相比,对受影响的人(及其家庭)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

该程序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是要求EAW只能由一个成员国的司法当局颁发,并且只能由另一个成员国的司法当局执行。这应确保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如个人、隐私、家庭、公平审判)只在下列情况下才会受到严重侵犯司法当局确信有关的法律和程序已得到执行。例如,如果EAW是由政治、警察或其他行政当局发布和/或执行的,这是不够的。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有价值的保护。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权威的含义。如果它意味着一个独立的法官或法院,那么它应该是一种有价值的保护。如果它只是指一名必须按司法行事的官员,即他或她在听取和考虑支持和反对发出/执行《条例》的申述后作出决定,则可能是另一回事。欧盟各国存在广泛分歧的实践催生了欧盟法院(CJEU)关于司法当局在此背景下的含义的大量判例法。

这一问题再次出现在CJEU大会议厅Openbaar Minsiteriev阿兹(C-510/19)。

事实

被告被控伪造文件及诈骗,由一名比利时法官发出一份提早引渡通知书,让被告从荷兰移交受审。该EAW在荷兰被一名法官处决,被告被自首。在他自首后,比利时当局向荷兰当局发出了第二份EAW,主要是请求允许就被告在根据第一份手令自首之前犯下的进一步类似罪行起诉被告。

荷兰的一名检察官(而不是一名法官)同意比利时的要求,就进一步的类似罪行起诉被告(相当于执行第二项EAW)。被告就所有罪行接受审判、定罪,并被判入狱三年。他提出上诉的理由是,荷兰的检察官无权同意就他根据第一个EAW被交出之前所犯的罪行起诉他。这就提出了所谓的专业规则。

专业规则

特殊性规则是引渡法中对通缉犯的重要保护之一。如果一国因某一罪行寻求并确保引渡某人,它(未经他的同意)不能利用这一点就他在被引渡之前犯下的另一罪行对他进行引渡。这就是所谓的专业规则。

EAW立法限制了专门性规则所提供的保护。除其他外,它规定执行司法当局应发出国的要求,同意就被告被移交给发出国之前所犯的某一特定罪行放弃该规则。在本案中,CJEU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检察官是否会同意。

司法机关

EAW立法规定,由每个成员国确定其发布和执行EAW的主管司法机关。然而,CJEU重申其既定的判例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构成司法当局的是欧盟法的自治概念。换句话说,每个会员国指定的司法当局必须具备某种最起码的特征,才有资格成为司法当局。这些都隐含在EAW的立法计划和目标中。

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当局的概念仅限于法官或法院。它可扩大到参与有关国家司法行政的其他当局(如检察官)。但是,它不能扩展到作为行政部门一部分的各部或警察部门。

要在这方面有资格成为司法当局,有关机构必须能够客观地行使其职责(考虑到双方的所有论点和证据),而不会面临其决策权受到外部指示或指示(特别是来自行政部门)的风险。换句话说,它必须是独立的。其运作的国内法律或监管框架必须足以确保其他成员国的相关司法当局在履行其EAW决策时独立行事。

考虑到颁发或执行EAW对有关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影响,整个程序也必须在司法监督下进行。

检察官

根据这些标准,检察官显然可以在参与司法行政时获得司法当局的资格。然而,要在任何个别情况下获得资格,检控人员在就EAW作出决策时必须独立于行政人员。此外,检察官必须根据符合有效司法保护固有要求的程序行使其职责。这意味着他或她关于EAW问题或执行的决定必须能够在有关国家得到有效的司法补救。

由于只有司法当局才能同意放弃特殊性规则(相当于对有关罪行执行EAW),因此检察官不能同意放弃特殊性规则,除非他或她符合司法当局的要求。然而,根据当时的荷兰法律,司法和安全部可以就检察官行使其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能(包括与EAW有关的权力和职能)向检察官发出一般和具体指示。因此,荷兰的检察官不具备必要的独立于行政部门的资格,因此不具备在这方面作为司法当局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同意放弃特殊性规则在荷兰要经过司法审查。但是,这种司法补救办法本身并不足以使同意有效。事实仍然是,检察官没有享有必要的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权利,因此没有资格成为EAW立法意义上的司法当局。

决定的效力

CJEU的决定的直接影响是,没有有效的同意起诉被告在他移交比利时之前犯下的罪行。因此,特殊规则应该发挥作用,以防止比利时利用他在那里的存在,根据EAW被交出,以这些其他罪行起诉他。

结论

CJEU在本案中的决定进一步澄清了处于EAW核心的司法权威的概念。它还明确指出,在执行国适用特殊性规则的情况下,只能由司法当局同意在任何个案中放弃该规则。看来,该决定通过强调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核心重要性,加强了司法权威的概念。

这并不意味着该决定就这一领域的法律提供了完全明确的规定。该判决,像许多CJEU的判决一样,是简洁的,缺乏与普通法判决相关的详细说明。如果这个问题以不同的事实形式再次出现在法院面前,也不足为奇。

还应指出的是,荷兰已经修改了关于检察官地位的法律,以纠正本案暴露出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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