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刑事审判中的案件管理

上周,爱尔兰政府公布了一项刑事诉讼法案,其中包括在爱尔兰刑事审判中引入明确的案件管理程序。乍一读,它似乎是为了给控方带来重大好处而损害被告。

简介

上周,爱尔兰政府公布了一项刑事诉讼法案,主要目的是为起诉的刑事审判引入“初步审判听证会”。这相当于案件管理程序,现在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审判架构的一个熟悉的部分。

初步审判听证会似乎主要是为了确保主要审判能够迅速、顺利地作出结论,而不会因处理法律、程序、技术或附带问题而被长期暂停而中断。因此,例如,它允许法律、程序和证据争议提前确定,从而使主要审判(通常在陪审团面前进行)专注于提出和检验证据的核心业务。因此,审判应迅速而顺利地从选择陪审团到派出陪审团考虑他们的裁决。

支持这种初步审判听证会的论据通常强调认为在行政效率和节省费用方面有好处,从而对国家和受害者都有好处。很容易看出,诉诸初步审判听证会将如何使犯罪受害者受益,至少在那些有人类受害者的审判中是这样。同样,更加精简和迅速的行政审判程序所节省的费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这些优势是以牺牲被告的利益为代价的。同样,它们对爱尔兰刑事诉讼的广泛特征也有重大影响。

范围

新的初步审讯设施是在被告已被送交审判而审判本身尚未开始的情况下使用的。它适用于起诉审判(陪审团审判或在无陪审团的特别刑事法庭对起诉的审判)。它自动适用于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监禁或可判处终身监禁的可起诉罪行。在很大程度上,这将诉讼程序限制在较严重的犯罪范围内。然而,它仍然包括抢劫、入室盗窃、贩毒等罪行,涉及的货币价值相对较小。此外,司法部长有权通过命令将程序扩大到任何其他可起诉的罪行。

应用程序

初步审判程序并不自动适用于检控任何符合资格的罪行。对被告进行审判的法院应决定是否就该案件举行初步聆讯。审裁处如信纳聆讯有助迅速和有效地进行有关程序,且不违反司法利益,可决定举行聆讯。法院可以自行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控方或被告方的申请作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必须凡符合资格的罪行的基本条件已满足,但尚未就该罪行举行初步聆讯,而控方或被告申请聆讯时,须举行初步聆讯。因此,控方可以强制在这类案件中举行初步审讯,即使被告反对和/或法院本来不会举行审讯。

检察官的权宜之计

从这些规定看来,权宜之计和效率(不同于对被告的公平)是初步审判程序背后的推动力。在这种情况下,权宜之计几乎总是意味着检察官的权宜之计。效率似乎是指国家资源使用中的行政效率。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被告的利益会受到偏见,但显然他们没有得到同样的重视。

对新程序目标的进一步了解可以从有关在适用情况下举行听证会的时间的规定中推断出来。该法案规定,有关法院应尽可能确保听证会的时间安排能够以符合司法利益的方式实现“本法的目的”。该法案中没有任何地方说明该法案的目的是什么。但是,关于聆讯时间的规定继续说,法院应特别确保初步聆讯有可能:促进诉讼程序的迅速和有效进行,在审判罪行时对陪审团和证人的干扰最小,并最好地保护罪行受害者的利益。

其含义似乎是,新程序的设计是为了确保陪审团成员、证人和受害者的利益进行迅速和不间断的审判;除了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权宜之计和行政效率。然而,新程序所涵盖的许多罪行通常不会针对可单独识别的受害者。通常的例子包括贩毒、洗钱、非法持有毒品罪、一些危害国家罪等。此外,这些规定还适用于特别刑事法庭的审判,该法庭不设陪审团。在陪审团审判中未能将初步审理程序局限于严重侵害人身罪(以及其他此类以受害者为导向的罪行),这表明主要目标是重新调整整个起诉程序的审判,以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权宜之计和行政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决定初步审判程序的举行或时间时明确要求考虑的因素中没有被告的利益。尽管事实是,将对控方案件某些方面的质疑的决定从主要审判程序转移到初步审判聆讯,在时间和重要性上都与主要聆讯分开,会对被告造成严重损害。

聆讯事项

从法院在初审审理中可以处理和确定的事项的范围和实质,可以推断出这一突破性变化的意义。《条例草案》规定,为维护正义和确保审判公正、迅速和有效地进行,法庭可在初步审讯中评估和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或裁决,包括:是否有证人出席审判;进行审判是否需要特殊的实际措施或者技术设备;审判准备进行的程度(包括任何与披露有关的未决问题);以及可能的审判时间。

这份看似无伤大雅的清单后面还有一长串可以在初步听证会上处理的例子。这些对辩护和传统刑事审判的整体平衡有着更深层次的影响。其中包括下令分别审判共同被告,分开起诉,推迟审判和选择额外的陪审员。可以说,最重要的是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裁决和关于以下事项的命令:在强奸审判中对申诉人性史证据的限制;通过电视直播、中介、躲在屏幕后或在某些情况下匿名提供证据;在某些情况下限制质证;书面声明或正式承认的证明;辩方要求专家提供证据。另外,关于最后一个列举的例子,条例草案规定被告方必须在预审日期最少28天前,向控方发出拟提交专家证据的通知。

对被告的影响

目前,这些事项通常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出现时予以处理。从表面上看,将他们从主要审判中分离出来,由一名单独坐着的法官主持审前听证会,这似乎只是一种行政改进,对被告几乎没有不利影响。然而,在实践中,这一举动可能会导致被告匆忙地对其辩护策略做出不成熟的决定,而这些决定后来被证明损害了他自己的利益。他不能在审判中全面回应起诉案件的所有方面,而是被迫在与案件的其他方面分开的情况下,提前对个别法律和程序上的弱点提出质疑。

通常情况下,被告会在主要审判过程中提出这样的挑战,在审判过程中,他会更充分地了解整个起诉案件的优点和缺点。通过提前挑选一些问题,并在被告获知可能加强或影响其处理这些问题的材料之前对这些问题作出决定,控方可以获得在现行程序下所不享有的重大战术优势。控方还可以利用这一程序来帮助防止其案件的关键方面在初步审判听证会和审判本身之间的过渡期间被拆穿。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控方或被告打算就属于这些规定范围内的事项寻求命令或裁决,则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法院。这是为了使法院能够决定是否指导举行预审听证会。然而,这也意味着,控方将事先得到关于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关键法律、程序或证据事项的辩护策略的警告。出其不意和战略灵活性的要素将丧失。

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条款中的任何条款都不会剥夺初审法院处理本可在初审审理中确定的事项或在主审中作出命令的权力。

法院的权力

举行预审听证会的法院拥有进行主审的所有权力。这包括接受证据的权力。此外,法院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和符合司法利益的情况,就举行初步审判听证会作出这样的命令。值得注意的是,这可能包括关于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书的命令。虽然这绝不是确定的,但这似乎开辟了一种可能性,即在审判中,关键的法律、程序或证据争议将以书面形式确定,而不是通过目前在公开法庭上强调的口头辩论。

初审审理原则上应在公开法庭进行。然而,如法庭信纳案件的性质或情况,或为伸张正义的利益而有必要这样做,则可在聆讯期间将公众(或部分公众人士或任何特定人士)排除在法庭之外。此外,还严格限制发布或广播有关预审的信息。

法院命令及上诉

在预审聆讯中作出的裁定与在主审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地位。它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除了一个明显的例外,在主要审判本身结束之前不可能提出上诉。这一明显的例外给控方带来了明显的优势。如果法院下令将证据排除在审判之外,检方可以就法律问题对该命令提出上诉。如果法院错误地排除了可靠的、具有重大证明价值的证据,并且当与拟在审判中引用的有关证据一起考虑时,陪审团(或特别刑事法院)可能会合理地排除对被告有罪的合理怀疑,则可以这样做。

这项规定的措词在上诉便利如何发挥作用及其范围方面有些含糊不清。关于后一个方面,这一规定可能是针对法院的命令是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解释,从而导致可靠、相关和令人信服的有罪证据被排除在外的情况。无可争辩的是,控方有机会对初步审判听证会的命令立即提出上诉,而辩方则没有得到同等的便利。这种差异非常显著。如果辩方成功地在预审中或对听证命令立即上诉时排除了关键证据,很可能会使刑事审判完全脱轨。然而,与控方相反,他们被剥夺了提前上诉的权利。

这些上诉条款的特别之处在于,审理上诉的法院(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指派律师辩论支持排除证据。它不仅可以在被告不希望在上诉中得到代表或听取意见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也可以在被告确实行使了在该事项中得到代表或听取意见的权利时这样做。上诉法院可以这样做,如果它认为这样做符合公众利益。

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不寻常和令人不安的事态发展。实际上,这相当于国家站在被告的立场上,通过强加自己的战略来推翻他进行上诉的战略。其结果是,国家的一个部门将对国家的另一个部门(控方)提出的上诉提出异议,而在这件事上损失最大的被告似乎被降为旁观者的地位。在爱尔兰刑事审判中加入这种外来程序的原因与保护被告或使被告受益无关。这样做的动机似乎是希望充分实施检方享有特权的部分上诉机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条文规定,在法院认为这样做符合司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或撤销初步审判聆讯的命令。它可以自己运动。它也可以根据控方或被告的申请这样做,但只有在有关命令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才可以这样做。当然,这远远没有达到对该命令提出上诉的权利。

还有其他问题

主持初审(或多个听证会)的法官不必主持随后的审判。但是,如果初步审理结果是关于证据可采性的命令,则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同一名法官主持随后的审判。

被告人为审判某一罪行而获发法律援助证明书的,该证明书应适用于就该罪行进行的任何初步审判聆讯。还规定就起诉上诉提供法律援助(如上所述)。

结论

很容易看出正式的案件管理方法对刑事审判的表面吸引力。在外部观察员看来,爱尔兰的一些刑事审判受到不必要的延误和干扰,可能对受害者、陪审团、证人和国家资源造成负担。它们还可能导致案件失败和正义得不到伸张,从而损害国家和受害者的利益。人们经常指责辩方在最后一分钟突然出其不意或改变策略,这可能会严重打乱法庭日程并浪费有关各方的时间和资源。

但是,在采用正式的个案管理方法来应对这些可见的弱点时,应该非常小心。对刑事审判的进行施加一种净化的秩序,就好像它是一种行政程序一样,有很高的风险,可能会破坏不太明显但却必不可少的制衡,这些制衡是几十年乃至几个世纪以来纳入刑事审判的。

爱尔兰的刑事诉讼程序一直以刑事审判为核心。它是围绕一个基本原则精心建立的,即一个人不应受到国家的惩罚,除非他是由公正的陪审团依法在公开法庭上定罪的,陪审团听取了一手证人提出的所有有关证据,这些证人根据熟悉的证据和程序法亲自进行了审查和盘问。无罪推定是这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它要求辩方能够自由和灵活地设计和发展他们的策略,以应对公诉案件的展开。

这种对口头审判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中心地位的重视,也使我们能够把收集证据的工作交给警察的秘密工作,基本上不受任何更高的行政或司法当局的监督。关键的是,警察可能滥用这种自由,不恰当地收集“证据”,损害嫌疑人和公众的利益,这种风险与现实相平衡,即证据将在公开法庭的审判中被密切和公开地审查。为这一关键保障措施付出的代价是,并非每一项审判都能像精细的行政程序一样顺利和有效地进行。辩方将需要灵活性和机会来回应审判中出现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案》威胁要重塑爱尔兰刑事诉讼程序的传统架构。它远不止促进合理效率和保护受害者、证人和陪审团成员的合法利益。通过将刑事审判的大部分业务转移到审前听证会,庭前听证会将被分割成各个组成部分,并与整体分开单独处理,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瓦解了口头刑事审判在爱尔兰刑事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它还严重限制了对控方案件中法律、程序或证据弱点提出抗辩的效力。不得不提前提出这样的挑战,而且没有等待检察案件在审判中如何展开的好处,这使他们对控方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这种以牺牲口头刑事审判的中心地位为代价,转向初步审判听证会的做法反映了许多欧洲大陆司法管辖区刑事程序中普遍存在的模式。重要的是,后者包括司法监督和警方取证过程的审查;这一特征在《刑事诉讼法案》中所包含的“改革”中明显缺失。可以说,最终的结果是,爱尔兰正在走向一种大陆式的刑事审判程序,而没有对警方调查的相关控制。据提交,其结果将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对控方有利,对辩方不利。

在过去几乎25年里,爱尔兰国家一直在实施一项持续和密集的战略,改造爱尔兰刑事程序,以有利于受害者、控方和国家的利益,损害嫌疑人和被告的利益。刑事诉讼法案代表了这方面的另一个重要步骤。这些措施加起来有破坏刑事程序平衡和公平的危险。当然,人们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充分认识到其不利影响。从定义上讲,一切都太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