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恐怖分子嫌疑人

《欧洲人权公约》和该条约的任何修正议定书都没有明确规定一国不得驱逐非国家恐怖主义嫌疑人,以免该人受到接受国的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它是由人权法庭创建的查哈尔诉英国1997年决定,在这一点上,评委们以12票对7票的差距。将此案视为可疑案件的原因有很多。

首先,这一决定是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事件导致国际恐怖主义观点发生变化之前做出的。美国的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等法官曾指出,在整个社会面临高度安全风险的时期,“政府基于任何合理结构的主张,必须高于个人权利,除非这些权利对更广泛的共和宪政历史框架至关重要”(1)。

第二,人权法院没有考虑《欧洲公约》第17条规定的责任,这实际上否认了《公约》对那些将破坏《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人的保护(2)。生命权就是这样一种权利。

第三个是查哈尔案子被判错了。他在英国生活了19年,并在英国建立了一个家庭。提出驱逐他(和他的家人)是完全不成比例的,仅凭这一点就可以也应该被阻止。甚至考虑过驱逐出境,这是可耻的。

笔记

(1) Peter Charles Hoffer关于法兰克福香肠J的文章
(2)参见案例2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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