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袭击

我从一个关于国际边界的网络讨论列表中收到了这封有趣的电子邮件,我认为这些问题和我个人的回答应该与国际法爱好者分享。

“5月30日,以色列突击队袭击了六艘载有数百名亲巴勒斯坦活动人士的船只,这些船只前往被封锁的加沙地带进行援助任务,在部队登船时遭遇意外抵抗,造成至少10人死亡,数十人受伤。以色列海军突击队命令这些船只在距离加沙海岸约80英里的地方停下来,然后在国际水域对它们进行了袭击。我想知道

1.以色列突击队是否有权登上其领海以外的船只?

2.这是否意味着沿海国家可以出于安全原因(除了非法捕鱼、石油污染等)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任何船只采取单方面行动?

3.是否有可能将这些事件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

4.国际社会可以对这些事件作出哪些反应?

谢谢


亲爱的朋友,
我不得不冒险用以下的立场来回答你发人深省的问题。

1.以色列突击队是否有权登上其领海以外的船只?

国际法和以色列国不能愉快地共存。也许我的意思是以色列不遵守国际法(至少现在是这样)。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它一直清楚地表明这一点。所以以色列突击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与国际法无关。他们在世界各地发动袭击,完全不顾国际法,而完全尊重以色列的国家利益。无论是迪拜的酒店房间,还是世界上任何海洋上的民用船只,都无关紧要。他们袭击了恩德培机场、埃及港口,实际上没有任何地方是禁区。我相信其他人可以提供其他壮观的例子。如果我可以很有想象力的话,我会说,如果绝对需要并且符合他们的国家利益,他们可能会袭击白宫。我希望我在这方面的悲观情绪能够消除。 But I must add many ‘respectable’ states do share this attribute as well. As we speak there is a Panaman president languishing in US prison. He was picked up as a sitting president in a spectacular commando attack for drug trafficking among other accusations. He was tried by his accusers and unsurprisingly convicted. Life has continued as usual. That is the stat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relations in our times. French navy obliterated the Rainbow Warrior in 1985 for opposing French rights to test nuclear weapons thousands of miles away from France but very close to other peoples.

2.这是否意味着沿海国家可以出于安全原因(除了非法捕鱼、石油污染等)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任何船只采取单方面行动?

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各国将把这种行动保留到与发生在其毗连区(即12海里领海以外的海洋区域)的行为有关的最应该采取的情况下。毗连区是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该领土外12海里范围内设立的,以行使必要的管制,以:(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法规;(b)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的范围,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得超过二十四海里。根据这一规定,上述行动是不合理的,但当然,我们必须仔细听取以色列的理由,也许是根据习惯国际法对自卫权的详细解释。

(3)是否有可能将这些事件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

我个人的观点是,除非某个相邻或对立的国家声称其领土完整受到侵犯,否则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不可能提出索赔的。国际法院是一个很棒的法院(它实际上坐落在一个叫和平宫的地方——美丽的花园),在国际关系中被证明是非常有用的,但其《规约》不允许它受理个人、团体、非政府组织或任何其他组织在其有争议的管辖权下的索赔(见第34条第1款“只有国家可以是法院案件的当事人”)。”)。因此,我们面临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任何一个国家,甚至两个或更多的国家都可能选择代表受影响的国民对以色列提起诉讼。这是可能的,但可能不是很可能。以色列确实有很多朋友和相当大的影响力。
不过,也有可能要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经经联合国宪章授权或根据联合国宪章提出咨询意见的任何机构请求,法院得就任何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一项意见的价值有限,因为它不能用于命令赔偿/赔偿/禁制令(以防止进一步的事件),除此之外,以色列国似乎对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任何特别的好感。在一次这样的咨询意见(“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之后,法院的态度是,法院应保留自己的意见。柏林墙的生活一如既往地继续着,没有受到国际法院判决这一小事件的影响。

4.国际社会如何应对这些事件?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需要严肃的回答,我不能在这封简短的信中给出更多的答案。问题只是问我们能做些什么来结束中东危机。整个图书馆都堆满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书。美国参议员和总统都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而当选或被罢免的。事实上,现代恐怖主义和反恐战争的整个框架都与这个问题有关。最终,它归结为以色列领导人和人民、巴勒斯坦领导人和人民、美国/英国/欧洲领导人和人民的政治意愿和道德勇气。这个问题可能很大,但它不会超出我们的集体想象。我想人们可以建议,无论国际社会为结束奴隶制和过去的南非种族隔离政权和哲学所做的什么,都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从本质上讲,这个问题现在关系到大家,必须由大家来决定。或许,应该让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 of UN)而不是几个选定的大国参与进来,为所有人的利益制定一个答案。 One thing I must say is that I have absolutely no doubt that this problem will be resolved within my lifetime. Its the last of the big ones and it will go the way of the rest by being resolved peacefully.

genga Oduntan博士
国际商法讲师

尔科特调查

肯特大学法学院国际商法讲师genga Oduntan的评论经过编辑后发表在《卫报来信》(2010年2月1日开云体育app客服,第29页):

奇尔科特调查的教训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不仅是国内法,而且《联合国宪章》和习惯国际法都禁止布什-布莱尔政府入侵和占领伊拉克。唯一可能允许这样做的是布什和布莱尔的意图,前外交大臣杰克·斯特劳是一名律师,但不是“国际律师”,司法部长戈德史密斯是一名律师,他从美国的线人那里吸取了教训。理想情况下,这给我们留下了以下要求;第一,如果注意习惯国际法和当代国际法的原则,这种事件就不应再发生;第二,在所谓的反恐斗争中剩下的每一天都将受益于国际律师的不断指导。他们的智慧来自于《联合国宪章》附属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该条规定国际法的渊源是:

A.确立各国明确承认的规则的一般或特殊国际公约;
B.国际惯例,作为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惯例的证据;
(三)文明国家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D.司法判决和各国最优秀的法律专家的教导,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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