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袭击

我从一个关于国际边界的网络讨论列表中收到了这封有趣的电子邮件,我认为这些问题和我个人的回答应该与国际法爱好者分享。

“5月30日,以色列突击队袭击了6艘载有数百名亲巴勒斯坦活动人士的船只,这些人正在向被封锁的加沙地带执行援助任务,在部队登船时遭遇意外抵抗,造成至少10人死亡,数十人受伤。以色列海军突击队命令这些船只在距离加沙海岸80英里的地方停下,然后在国际水域对它们进行了突袭。“我认为国际水域是指领海以外的海域。我想知道

1.以色列突击队是否有权在其领海外登上船只?

2.这是否意味着沿海国可以出于安全原因(除了非法捕鱼、石油污染等)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任何船只采取单边行动?

3.是否有可能将这些事件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

4.国际社会对此事件有何回应?

谢谢


亲爱的朋友,
对于你那些发人深省的问题,我不得不大胆地提出以下立场。

1.以色列突击队是否有权在其领海以外登上船只?

国际法和以色列国并没有愉快地共处。也许我的意思是以色列不遵守国际法(至少目前是这样)。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一直在明确这一点。因此,以色列突击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与国际法无关。他们在世界各地发动袭击,完全不顾国际法,只充分尊重以色列的国家利益。不管是迪拜的酒店房间,还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海洋的民用船只。他们袭击了恩德培机场,埃及港口,实际上没有任何地方是禁区。我相信其他人还能举出其他惊人的例子。如果我可以很有想象力的话,我会说,如果这是绝对必要的,而且符合他们的国家利益,他们可能会袭击白宫。我希望我在这方面的悲观情绪能够消除。 But I must add many ‘respectable’ states do share this attribute as well. As we speak there is a Panaman president languishing in US prison. He was picked up as a sitting president in a spectacular commando attack for drug trafficking among other accusations. He was tried by his accusers and unsurprisingly convicted. Life has continued as usual. That is the stat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relations in our times. French navy obliterated the Rainbow Warrior in 1985 for opposing French rights to test nuclear weapons thousands of miles away from France but very close to other peoples.

2.这是否意味着沿海国可以出于安全原因(除了非法捕鱼、石油污染等)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任何船只采取单边行动?

理想情况下,各国应将此类行动保留到与发生在其毗连区(即12海里领海以外的海域)内的行为有关的最适当的情况下。毗连区是指该领土以外的12海里,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以行使必要的管制,以:(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侵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条例;(b)惩罚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条例的行为。毗连区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得延伸超过24海里。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证明上述行动是正当的,但是,当然我们必须认真听取以色列的理由,也许是根据习惯国际法对自卫权的详尽解释。

(3)是否可能将事件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审理?

我个人的看法是,除非邻国或对面国家声称其领土完整受到侵犯,否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主张是没有希望的。国际法院是一个很棒的法院(它实际上坐落在一个叫和平宫的地方——美丽的花园),并被证明在国际关系中非常有用,但其《规约》不允许它受理个人、团体、非政府组织或任何其他在其有争议管辖权下的组织的索赔(见第34条第(1)款“只有国家才能成为法院案件的当事人。””)。因此,任何国家,甚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有可能选择代表受影响的国民对以色列提起诉讼。这是有可能的,但也许不太可能。以色列确实有很多朋友和相当大的影响力。
但也有可能要求本院发表咨询意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本院得依《联合国宪章》授权或依照《联合国宪章》授权之任何机关之请求,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项意见的价值有限,不能用于下令赔偿/赔偿/禁令(以防止进一步的事件),除此之外,以色列似乎对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任何特别的好感。在该案中提出一项此类意见(“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后,法院的态度是,法院应保留其意见。隔离墙的生活一如既往地继续着,没有受到国际法院裁决的小事件的影响。

4.国际社会如何应对这些事件?

现在,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个需要严肃回答的问题,比我在这封简短的信中所能给出的要多得多。问题只是问我们能做些什么来结束中东危机。整个图书馆都塞满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书。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参议员和总统们都做出过决定。事实上,现代恐怖主义和反恐战争的整个框架都与这个问题有关。归根结底,这取决于以色列领导人和人民、巴勒斯坦领导人和人民、美国/英国/欧洲领导人和人民的政治意愿和道德勇气。问题可能很大,但还没有超出我们的集体想象。我想人们可以建议,无论国际社会为结束奴隶制和过去的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和哲学所作的任何努力都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根据事物的性质,这个问题现在关系到大家,必须由大家来决定。也许应该让联合国大会而不是少数几个选定的大国参与进来,以制定一个符合所有人利益的答案。 One thing I must say is that I have absolutely no doubt that this problem will be resolved within my lifetime. Its the last of the big ones and it will go the way of the rest by being resolved peacefully.

genga Oduntan博士
国际商法讲师

驱逐恐怖分子嫌疑人

《欧洲人权公约》和该条约的任何修正议定书都没有明确规定一国不得驱逐非国家恐怖主义嫌疑人,以免该人受到接受国的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它是由人权法庭创建的查哈尔诉英国1997年决定,在这一点上,评委们以12票对7票的差距。将此案视为可疑案件的原因有很多。

首先,这一决定是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事件导致国际恐怖主义观点发生变化之前做出的。美国的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等法官曾指出,在整个社会面临高度安全风险的时期,“政府基于任何合理结构的主张,必须高于个人权利,除非这些权利对更广泛的共和宪政历史框架至关重要”(1)。

第二,人权法院没有考虑《欧洲公约》第17条规定的责任,这实际上否认了《公约》对那些将破坏《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人的保护(2)。生命权就是这样一种权利。

第三个是查哈尔案子被判错了。他在英国生活了19年,并在英国建立了一个家庭。提出驱逐他(和他的家人)是完全不成比例的,仅凭这一点就可以也应该被阻止。甚至考虑过驱逐出境,这是可耻的。

笔记

(1) Peter Charles Hoffer关于法兰克福香肠J的文章
(2)参见案例250/57

尔科特调查

肯特法学院国际商法讲师genga Oduntan的评论编辑版本见《卫报》信件版(《卫报》2010年2月1日开云体育app客服p29):

齐尔考特调查的教训似乎很清楚。不仅是国内法,《联合国宪章》和习惯国际法都禁止布什-布莱尔政府入侵和占领伊拉克。唯一可能允许这样做的是布什和布莱尔的意图,前外交大臣杰克·斯特劳(Jack Straw)是一名律师,但不是“国际律师”,而司法部长戈德史密斯(Goldsmith)是一名律师,他从无法透露姓名的美国资源中吸取了教训。理想情况下,这留给我们以下命令;首先,如果重视习惯国际法和当代国际法的原则,这样的事件就不会再发生;其次,在所谓的反恐斗争中剩下的每一天都将受益于国际律师的不断指导。他们智慧的一个很好的来源是《联合国宪章》所附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该条指出国际法的来源是:

A.确立各国明确承认的规则的一般或特殊的国际公约;
B.国际习惯,作为公认为法律的普遍做法的证据;
C.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D.司法判决和各国最有资格的公共学家的教诲,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法律与夫人——苏格兰男爵夫人与非法移民

这是一个新的公法博客Res Publica的第一个,由肯特大学的公法团队撰写。开云体育主頁(欢迎您)开云体育app客服因此,利用我们最初的试探性职位向司法部长苏格兰男爵夫人提供法律建议似乎有点冒昧。毕竟,司法部长是法律的核心。在家庭领域,她法律,政府的顾问和监督检察官的人。然而,就在我们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法律的全部严格——大概——即将向她袭来,因为她雇佣了一名非法移民工人作为她的管家——据称,这名妇女几年前以6个月的学生签证来到英国,没有权利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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