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采取措施打击滥用欧盟社会保障规则

2012年12月27日,比利时议会通过了一项预预算法律,其中包括允许比利时当局采取行动,打击滥用欧盟第883/2004号条例适用法律规则的行为,以及协调社会保障的相关措施(2012年12月27日《框架法》第22 -25条,比利时国家公报31.12.12,第88860页)。

第23条将这种滥用界定为“欧洲协调条例适用于受雇或自雇工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关于工人的派遣]的实践指南或行政委员会的决定中进一步规定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以规避比利时社会保障法,如果正确遵守条例和行政的规定,本应适用于这种情况”。

第24条规定,如果法院、社会保障机构或劳动监察员发现有滥用行为,如果比利时法律按照欧盟条例本应适用,则比利时社会保障法将适用于有关的受雇或自营职业者。比利时法律从满足适用条件的第一天起追溯适用,但受1969年6月27日修订1944年12月28日关于雇员社会保障法令的法律第42(1)条和1967年7月27日关于个体经营者社会保障的第38号皇家法令第16条规定的限制期限限制。第25条规定,证明虐待行为的责任由提出指控的社会保障机构或劳动监察员承担。

这项法律似乎是对最近一份报告中强调的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的反应视频由欧洲议会制定。首先,比利时当局认为有太多未被发现的滥用欧盟适用法律的规则,正如CJEU最近在案例C-115/11格式在该案中,法院裁定一家波兰建筑公司“滥用”欧盟适用法律的规定。据报道,这种做法在建筑行业很普遍。第二,比利时当局认为,他们没有得到有效打击虐待行为所必需的积极合作。他们认为一些国家当局对这种“滥用”视而不见,只满足于从有关工人那里领取社会保险缴款。第三,比利时当局还认为欧盟协调规则中所包含的机制过于缓慢和繁琐。事实上,比利时当局抱怨说,当他们收到其他国家机构对他们的援助请求的回应时,对这种“滥用”采取行动可能已经太晚了。例如,在派遣工人的情况下,援助请求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处理,到那时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工人已经离开比利时。

虽然比利时当局的观点可以理解,但这项法律是否符合欧盟关于社会保障协调的规则是值得怀疑的。该法律没有提及根据第883/2004号条例第76条或行政委员会旨在加强合作打击欺诈的第H5号决定建立的国家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换机制(2010)OJ C 149/5。它还破坏了解决机构之间分歧的程序,这些分歧涉及第987/2009号条例第11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或涉及对同一条例第5条规定的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障表格的有效性或准确性的怀疑。法院先前已证实,表格E101(由表格A1取代)对接收该表格的机构具有约束力,直至发出该表格的机构撤销该表格为止(案例C-178/97银行而且案例C-2/05Herbosch Kiere).如社会保障表格的准确性有疑问,签发机构有责任进行调查,如不再符合签发条件,则有义务撤销该表格(案例C-202/97费茨威廉).

因此,如果比利时法律成为法律挑战的主题,如果将问题提交给卢森堡,该法律不太可能经受住欧盟法院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