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荷兰、瑞典和英国就第2004/38号指令提交欧盟法院的新案件

法院已经登记了一些要求对《宪法》的解释作出初步裁决的请求指令2004/38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欧盟居住的权利。

  • 当女性离开工作去照顾孩子时,她们失去了工人的地位吗?

C-507/12号箱子Jessy St Prix(2013) oj c 26/32,英国最高法院已根据2004/38号指令第7(3)条,就临时放弃工作照顾新生儿的妇女是否失去“工人”身份的问题进行了审理。

Jessy St Prix是一名27岁的法语教师。她于2006年来到英国,担任了11个月的助教。2007年9月,她参加了研究生教师课程。课程开始后,她怀孕了。她的孩子预计在2008年6月初出生。2008年2月,她从研究生课程退学,开始在一家幼儿园职业介绍所工作。2008年3月,当她怀孕快6个月时,这份工作对她来说太辛苦了,所以她停止了这份工作,去找兼职工作。由于没有任何帮助,她向国家寻求援助,并向英国当局提出收入支持的要求。这一要求遭到拒绝,理由是她没有居留权,因为她不再工作,而且她也没有保留“工人”身份,因为她在怀孕后期自愿选择离开就业市场。几个月后,她的孩子早产了,由于没有收入,她在生完孩子三个月后重新开始全职工作。 She appealed against the UK’s decision to refuse her claim for social welfare benefits before the UK courts in late 2008. The case has since progressed all the way to the UK Supreme Court which in October 2012 asked the EU Court of Justice in Luxembourg for a preliminary ruling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worker” under EU law.

如果法院遵循以前的判例法,根据TFEU第45条赋予“工人”概念广泛的含义(参见示例)案例C-413/01Ninni-Orasche),我们应该期待法院将工人的概念扩展到像Jessy St Prix那样自愿离开就业市场照顾新生儿的女性工人。

最高法院最初的参考资料是杰西·圣·普赖斯诉工作和养老金大臣案[2012] UKSC 49可用在这里

  • 返回家园的权利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辛格而且Eind案件延伸到服务的接收者?

荷兰拉德凡国家就欧盟公民根据在另一个欧盟国家行使自由流动权利而与其家庭成员在其母国生活的权利的解释,提交了两个案例。

C-457/12案例移民、综合和移民部长(2013) oj c 26/19在比利时,申请人是在比利时居住一段时间后返回荷兰的欧盟公民的非欧盟家庭成员。然而,他们并没有像英国那样在另一个欧盟国家连续工作一段时间情况下C-370/90辛格而且C-291/05Eind.相反,申请人B在16个月的时间里只定期去比利时看望他的荷兰伴侣,周末逗留,有时直到周一早上。他的荷兰合伙人不在比利时工作,只是接受比利时提供的服务。荷兰当局拒绝了B某作为欧盟公民家属申请居住证的申请。荷兰内政部认为,没有有效行使自由行动的权利,因为只有连续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才有资格。此外,在荷兰伴侣返回荷兰与她团聚期间,申请人B在他的祖国摩洛哥停留了两年多,在此期间,伴侣结婚了。因此,荷兰当局还认为,他已经失去了他可能必须与他的荷兰伴侣(现为妻子)返回比利时的任何权利。

申请人O则主张,他有权在与荷兰妻子在西班牙度假后回国。尽管西班牙当局向他发放了居留卡,但荷兰法院发现,这对夫妇无法提供在西班牙停留较长时间的证据。尽管如此,法院确实指出,O的妻子只是在西班牙度假期间接受服务。荷兰当局再次拒绝向O颁发居留卡,并认为没有有效行使自由行动的权利,因为假期不足以达到这一目的。

看看最高法院如何回答这一棘手的说法将是很有趣的,因为它可能是两种情况。一方面,法院不太可能认为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停留不到三个月不属于自由流动的行使,因为这是指令2004/38第6条明确预见的。另一方面,法院可考虑欧盟公民与其家庭成员返回家园的权利只涉及超过三个月的“居住”,而不是少于三个月的“逗留”,尽管该指示并没有作出这样的区分。应该回顾一下背后的理论基础辛格而且Eind如果一名欧盟公民不能确定他最亲密的家庭成员有权和他一起回到自己的祖国,并在与他的家人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居住时适用的相同条件下在那里居住,那么他首先就会被劝阻搬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法院可能会认为,拒绝给予家庭成员居留权的劝阻效果,在居住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比少于三个月的短期居留要强得多。在B的案例中,卢森堡法官也有可能选择通过类比适用该指令第16(4)条来完全回避这个问题,根据该指令第16(4)条,在另一个欧盟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在任何缺席超过两年之后就会丧失。

由于具体提到申请人是服务的接受者,荷兰法院似乎也在邀请法院与案例C-60/00卡彭特法院裁定,欧盟法律授予英国跨境服务提供商的菲律宾妻子在英国与其丈夫一起生活的权利然而,与卡彭特先生相反的是,这些案件中的申请人仅仅是服务接受者的家庭成员。

对于那些想要阅读原文的人拉德凡国家移民、综合和移民部长,它是可用的在这里

  • 木匠是否适用于跨国员工?

案例C-456/12移民、综合和标准公司部长(2013) oj c 26/19,申请人是荷兰公民的非欧盟家庭成员,他们的欧盟亲属在另一个国家作为跨境工人工作,因此他们有权在荷兰居住。申请人G是一名荷兰人的非欧盟妻子,在一家比利时公司工作。他每天往返于荷兰和比利时之间(也被称为“边境工人”)。申请人S是荷兰公民的母亲,在荷兰公司工作。他的工作主要在荷兰进行,但每周至少有一天他也在其他邻国进行工作。在这两起案件中,荷兰当局都拒绝向申请人发放居留卡,理由是他们不是在法院裁决范围内提供跨境服务的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案例C-60/00卡彭特,因为他们的欧盟亲属不是个体经营者,而是雇员。

这两个案例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案例C-60/00卡彭特在该案中,法院裁定,欧盟关于定居自由的规则为英国跨境服务提供商的配偶提供了在英国的居留权然而,与卡彭特相反,这些案件中申请人的欧盟亲属是公司雇员,而不是个体户。

原始参考来自拉德凡国家移民、综合和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找到在这里

  • 第883/2004号条例下的特别非缴款福利是否属于指示2004/38意义上的社会援助?

奥地利最高法院要求卢森堡法院根据2004/38号指令解释“社会援助”的概念。C-140/12箱彼得Brey(2012) oj c 165/12,已要求CJEU确认“Ausgleichszulage“(补偿补充)是属于2004/38号指令下社会援助概念的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布雷夫妇是德国公民,他们在2011年决定永久移居奥地利,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的俄罗斯血统在德国被边缘化和虐待。移居奥地利后,布里继续从德国社会保障机构领取862.74欧元的伤残抚恤金和225欧元的护理津贴。然而,他妻子的收入担保因已移居奥地利而被撤销。由于这对夫妇的收入减少,布雷试图申请奥地利补偿补贴,该补贴为低收入的老年养老金领取人提供最低收入保障。这一要求被驳回,理由是Brey先生没有从奥地利的居留权中受益,因为他的收入低于指令2004/38第7(1)(b)条所规定的足够资源。但是,Brey先生认为奥地利补偿金的支付不能以在奥地利居住的权利为条件。他争辩说,补助金是欧盟关于协调社会保障的第883/2004号条例附件十所列的一种特殊的非缴款性津贴,因此,根据该条例第70条,补助金应支付给在奥地利“经常居住”的所有人。

这一情况很好地说明了一种进退两难的情况,即许多生活在国外并依赖居住国支助的领取养恤金者现在发现自己处于困境。因此,除非布雷先生能证明他有居留权,否则他不能申请奥地利补偿性补助;但是布雷先生只有在他能证明他有足够的资源的情况下才能证明他在奥地利的居留权,而他只有在获得这种补偿性补充的情况下才能做到这一点……

最初的推荐来自奥地利Oberste Gerichtshof可以找到在这里

*更新*总律师现在已经发布了他的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

  • 成员国是否可以要求21岁以上的孩子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不再依赖他们的欧盟父母?

Case C-423/12弗洛拉·梅·雷耶斯(2012) oj c 355/11,法院再次被要求澄清“依赖”的概念。与前面处理依赖关系的情况一样(案例C-1/05)这句话来自瑞典法院。这一次,法院被问及欧盟公民的成年子女是否需要证明他曾试图获得就业或试图从原籍国申请援助,才能被视为根据该指示第2(2)(c)条享有居留权的欧盟公民的受抚养子女。

奥地利、荷兰、瑞典和英国就第2004/38号指令提交欧盟法院的新案件第一次出现在欧盟权利诊所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