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改变苏林德辛格航线规则

英国政府于2013年12月3日通过《2013年移民(欧洲经济区)(修订)(第2号)规例》(SI编号3032)修订《入境事务规例》第9条。新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从那一天起,它将成为那些使用萨伦德辛格“(英国公民)生活的中心已经转移到(英国公民)作为工人或个体经营者居住的欧洲经济区国家。”

官方说明说明如下:

“该附表第5段取代了现行的2006年条例第9条,要求英国公民“将他或她的生活中心转移”到另一个成员国,以便他或她的非欧洲经济区家庭成员在返回英国后获得在英国居住的权利。与一个人的生活中心是否已转移到另一个成员国有关的因素包括在该成员国居住的时间、该人的主要住所的地点以及一体化程度。这些变化是为了确保英国公民在授予非欧洲经济区家庭成员在英国的居留权之前,真正有效地使用指令2004/38/EC赋予的权利。”

根据第9(3)条,一个人的生活中心将参照以下标准来评估:

(a)作为工人或个体经营者在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居住期限;

(b)[该人]主要居所的地点;

(c)[该人]在欧洲经济区国家的融入程度。

以下是关于这些变化的一些初步想法:

  • 至于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工作的时间,应该记得在萨伦德辛格(案例C-370/90在美国,辛格女士在德国工作了大约两年。在Akrich(案例C-291/01),阿克里奇夫人在爱尔兰工作了6个月,然后试图和她的丈夫一起通过英国机场返回英国萨伦德辛格路线。法院似乎认为这足以引发返回家园的权利。然而,最终,阿克里奇夫人的丈夫试图与他的英国配偶使用萨伦德辛格这条路线失败了,因为法院裁定,欧盟的自由流动规则只适用于合法居住在欧盟国家的非欧盟家庭成员。阿克里奇的情况并非如此,他曾多次被驱逐出英国,并被禁止再入境。尽管如此,阿克奇案后来在这一点上被推翻了Metock(案例C-127/08帕拉。58)。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指令2008/34,在欧盟的事先合法居住不能作为居住权的条件。本指令同样类推适用于欧盟公民在行使自由流动权利后与其家庭成员一起返回本国。在Eind(案例C-291/05), Eind先生在英国待了15个月,之后才获得在英国的居留权。之后他又在英国待了5个月,然后带着女儿回到了荷兰。在法院审理的未决案件中(O &其他人,C-456/12和C-457/12案例, AG意见将于2013年12月12日到期),法院已被要求确定B.,一名接受服务的荷兰人的摩洛哥丈夫,在继续在荷兰工作的同时,在比利时度过了16个月的周末,是否可以援引该法萨伦德辛格他和妻子回家的路线。第二名申请人的欧盟籍妻子O.在荷兰工作期间,周末与尼日利亚籍配偶在西班牙度过。荷兰内政部的观点似乎是,没有有效行使自由行动的权利,因为只有连续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才有资格。* * * * * *更新律师夏普斯顿将军的意见可在此阅读在这里
  • 评估一个人的主要住所是否有过变动涉及到几个问题。如果按照欧盟法律要求的必要比例程度来解释这些规则,例如,如果一个人与他的近亲成员搬到另一个欧盟国家,那么他的主要居住地应该被视为已经从英国转移到另一个欧盟国家。这也意味着要遵守工作所在国的当地居住手续。
  • 整合程度应参照几个事实要素进行评估(见合并案例)C-523/11和c-585/11Prinz和Seeberger[2013] ECR nyr(欧盟法院2013年7月18日的判决),第。38)。可以通过持有欧盟工作国国籍(例如在法国工作的法国/英国双重国籍)或说当地语言来证明一体化。也可以是这个人在那里有其他的家庭,在那里接受教育,或者真的在那里工作(所以也应该包括在岗工人)。还应考虑到的其他社会和经济因素包括在工作国支付国民保险和所得税等情况。

对于那些可能觉得他们受到规则变化的影响,并希望进一步了解这可能与他们的情况有关的信息的人,请联系你对欧洲的建议获取更多信息。

“英国改变了关于萨伦德辛格Route '最早出现在欧盟权利诊所的博客

在博客上表达的观点是作者个人的,不应被视为构成法律建议。不应该依靠它,而应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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