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将于2015年4月起认可家庭成员居留卡

2015年4月17日更新*

英国政府已向议会制定法规,这些法规将使裁决生效案例C-202/13,麦卡锡

2015年3月16日,《2015年移民(欧洲经济区)(修订)规例》SI No 694已提交议会,并将于4月6日生效。

这些修订的结果是,从2015年4月6日起,如果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随行或加入在英国行使自由流动权利的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根据该指令第10条签发的有效居留卡将不再需要欧洲经济区家庭许可。

案例C-202/13麦卡锡去年12月,CJEU裁定“原则上,成员国必须承认根据2004/38号指令第10条签发的居留卡,以便免签证进入其领土”。

判决是在法庭上宣布的案例C-202/13麦卡锡英国人的初步裁决高等法院,涉及一名拥有英国和爱尔兰双重国籍的男子及其哥伦比亚妻子和孩子居住在西班牙。麦卡锡夫人持有根据第240/2007号皇家法令,令2004/38号指令在西班牙生效。尽管麦卡锡夫人持有这样的居留卡,但英国当局要求她获得一种名为“英国签证”的签证EEA家庭许可证以便和她丈夫一起进入英国。麦卡锡夫妇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挑战英国不承认此类居留卡的政策。高等法院随后将此事提交给欧盟法院,就欧盟规则的解释提出有约束力的意见。

CJEU裁决的实施将结束英国长期以来的政策,该政策实际上要求欧盟公民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能够与欧盟亲属一起进入英国之前获得欧洲经济区家庭许可,即使他们持有另一个欧洲经济区国家签发的居留卡。

根据第5(2)条指令2004/38《欧盟条例》规定了欧盟公民及其在欧盟国家流动的家庭成员的入境和居留权,持有根据第10条签发的居留卡,非欧盟家庭成员在与欧盟亲属前往欧盟国家旅行或在欧盟国家与他们团聚时,将无需获得签证。该指令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以及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欧洲经济区常务委员会第158/2007号决定

但是,该指令不适用于瑞士。因此,免签并不适用于那些持有根据签证签发的居留卡的人欧盟/瑞士人员自由流动协定.居住在瑞士的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家庭成员仍然需要获得欧洲经济区家庭许可。

在做出这些修订之前,英国违反了指令2004/38第5(2)条,因为它要求居住在另一个欧盟国家的欧盟公民的非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必须获得欧洲经济区家庭许可才能进入英国。这个问题首次被发现是在2008年为欧洲议会进行的合规研究(页165 - 166)。英国本应豁免持有家庭成员居留卡的家庭成员获得签证的需要,但其实施规则-2006年移民(欧洲经济区)条例特别是第12条,不允许这样的设施。

问题在于《欧洲经济区条例》第2条对“居留卡”的定义。而英国修改自2014年1月1日起,欧盟开始只承认来自德国和爱沙尼亚的信用卡,而不承认其他成员国的信用卡。显然,根据这两个国家颁发载有家庭成员生物特征数据的居留卡的做法,这种有限的承认是合理的。根据2015年条例所作的修改,“居留卡”现在被定义为欧洲经济区国家(除瑞士外)根据2004/38号指令第10条签发的居留卡。(点击这里查看EEA法规的综合版本).

这些变化的结果是,持有明确表明自己是欧盟公民家庭成员的居留卡的家庭成员,当他们陪同欧盟亲属或在英国与他们团聚时,将能够在不需要欧洲经济区家庭许可形式的签证的情况下前往英国。内政部现在有了发布指导这就解释了新规定。

但是,请注意,根据国家移民法向居住在其国籍国的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签发的居留许可将不会受益于这一豁免。这些家庭成员仍然需要获得签证才能前往英国,即使是在英国陪伴或加入他们的欧盟亲属。

2015年条例还对EEA条例进行了几项修订。根据第19(1)条的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的理由,如果有关欧盟公民或家庭成员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或根据第19(1A)条的驱逐令或排除令,英国当局现在有可能撤销其进入英国的权利。或因为根据第19(1AB)条,“有合理理由怀疑接纳会导致滥用居留权”。对撤销入学权的决定的上诉只能由第27条规定的县外上诉提出。

的另一组更改修改加入2013年《克罗地亚(移民和工人授权)条例》.因此,在Tier 1特殊人才和学生休假官员方面,受工人授权计划约束的克罗地亚国民将受益于与非欧盟国民享受的移民规则类似的变化。

遗憾的是,2015年的条例没有改变条例9中关于英国公民家庭成员在另一个欧盟国家行使自由流动权利后返回英国的“生活中心转移”测试。第9条旨在实施Surinder Singh裁决.这是去年修订要求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居住后返回英国的英国公民证明他们之前已经将生活的中心转移到了他们即将返回的欧盟国家。

然而,据报道,欧盟委员会正在调查英国在这个问题上。在关于该问题的通信,委员会解释说,委员会认为:

“英国将一个人的生活中心转移到东道国的标准在指令中没有考虑到,并且似乎不等同于[案例C-456/12] O和B中规定的条件,特别是在[原文如此]审查主要住所的位置和在东道国的融合程度时。欧盟公民的主要居住地或他们的融合程度在审查该居住地是否符合该指令第7条时没有任何作用

因此,英国当局打算如何实施仍有待观察案例C-456/12O & b.在本案中,欧盟法院认为,欧盟公民与其非欧盟家庭成员返回家园的权利只有在证明(1)“真正居住”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即居住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指令2004/38第7条的要求;(2)该欧盟公民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居住期间,创造或加强了其家庭生活。

鉴于英国9条规定的生效萨伦德辛格与C-456/12案有什么不同O & b在英国,回国的英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在试图返回英国之前应该继续申请欧洲经济区家庭许可,因为这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拒绝进入英国的风险,以及不得不从英国以外上诉的相当大的不便。

鉴于英国政府的立场,明确建议采取这样的行动边境部队官员的临时简报以回应《信息自由法》的要求BritCits,其视图如下:

“10。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判决(在Case C-202/13 McCarthy中)并不影响根据“苏林德·辛格”判决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行使条约权利的英国公民的家庭成员的权利。这些人应继续根据《欧洲经济区条例》第9条予以考虑。”

这一指导意见似乎与CJEU在麦卡锡案中裁决的第41段和第42段直接矛盾:

“41 .在第5条中根本没有任何内容表明,非欧盟成员国国民的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的入境权利仅限于欧盟公民的原籍国以外的成员国。

42因此,必须认为,根据第2004/38号指令第5条,一个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并且处于像麦卡锡·罗德里格斯女士这样的情况,不需要获得签证或同等要求才能进入该欧盟公民的原籍国领土。”

此外,内政部指导未能解释新规定如何影响行使自由行动权后返回家园的英国公民的家庭成员。

由于欧盟和英国规则之间的持续差异,因此鼓励居住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国家的英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在返回英国之前申请欧洲经济区家庭许可。

希望就他们的情况获得进一步建议的人请与我们联系你对欧洲的建议获取更多信息。

“英国政府将于2015年4月起认可家庭成员居留卡。第一次出现在欧盟权利诊所的博客

在博客上表达的观点是作者个人的,不应被视为构成法律建议。不应该依靠它,而应该咨询律师。

网页计数器
网页计数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