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权利诊所:一年回顾

英国是欧盟公民在行使自由流动权利时遇到问题的前沿国家。

自成立以来的12个月里,欧盟权利诊所已收到超过60份援助请求。诊所44%的病例与欧盟公民在英国遇到的问题有关。比利时(12%的病例)、西班牙(11%的病例)和法国(8%的病例)也报告了一些问题。

诊所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协助了160多人——其中一半以上是英国公民——并帮助他们解决在英国遇到的问题14个欧洲国家。

诊所的客户遇到的问题范围很广,但绝大多数问题与居住手续有关(46%),非欧盟家庭成员面临的签证问题(21%)。

在这一年中,诊所在若干方面提供了援助值得注意的情况下.援助的性质包括协助欧盟公民填写表格和欧盟信息服务的路标,提供建议并帮助他们在国家法院上诉。

第一批登记的案件之一涉及英国公民,当他移居挪威时,他的残疾津贴被英国当局暂停.根据2007年欧盟法院的判决,诊所认为这违反了欧盟关于社会保障协调的规定。客户协助客户向英国一级法庭提出上诉,并安排客户在上诉听证会上免费代理。2013年12月,英国法庭做出了有利于我们客户的裁决,并命令英国工作和养老金部门偿还自2007年以来一直扣留的客户福利。DWP已就此案提出上诉,我们目前正协助客户抵制上诉。

三月,诊所协助ECAS确保欧盟委员会有关英国“退出”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谈判的内部文件的发布.ECAS在2007年10月,即里斯本条约签署之前,首次要求提供这些文件。该请求是根据欧盟第1049/2001号条例提出的,该条例允许公众要求欧盟机构公布文件。在最初遭到欧盟委员会的拒绝后,ECAS将此事提交给了欧洲司法特派员。监察专员于2012年12月发布了一项最终决定,裁定委员会犯有“严重的行政失当行为”,并且“委员会的立场严重侵犯了《宪章》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查阅文件的基本权利”。根据ECAS的新请求,委员会于2013年1月31日公布了有争议的文件。欧盟人权诊所审查了已公布的文件,并就文件内容发表了详细的简报。公布的文件表明,安理会主席最初建议删除《宪章》中关于其对会员国的约束力的任何提法,以解决英国的关切.委员会不同意这种解释,认为选择退出比修改《宪章》更好。欧洲媒体报道了这一案件。

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例涉及向欧盟委员会正式投诉欧盟公民在穿越西班牙和直布罗陀边境时面临的延误.该诊所收到了直布罗陀居民、边境工作人员和游客的100多起投诉,2013年夏天西班牙当局实施的边境管制手续造成了近8小时的延误。该诊所提交了一份官方投诉,称这些延误违反了欧盟关于自由流动的规定、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和申根边境法典。尽管有压倒性的证据表明,西班牙当局实施了过度和武断的边境控制措施,违反了欧盟法律,但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在11月发表了一份声明,认为西班牙没有违反欧盟法律.此后,欧盟权利诊所正式要求欧盟委员会提供内部文件,以确定其认定没有侵权的确切原因。一旦这些内部文件被公布,诊所将继续检查这些文件并发布一份报告。西班牙和英国等媒体都报道了诊所的参与。

我们将适时发布2013年度报告。

在博客上表达的观点是作者个人的,不应被视为构成法律建议。不应该依赖它而不是咨询律师或移民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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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投票放弃欧盟和瑞士的自由流动协议

今天,瑞士进行了全民公投,标志着欧盟的终结欧盟/瑞士人员自由流动协定该协议于1999年6月21日在卢森堡签署。该协定上一次由瑞士公民批准是在2000年全民公投举办时间不到三年。

这一次,50.3%的瑞士民众投了赞成票一项名为“反对大规模移民”的大众倡议。56%的登记选民据报道,他们参加了投票。17个联邦州投了赞成票,而9票反对.为了获得批准,一项大众倡议需要双重多数:该倡议需要获得大多数选民的同意,并且必须得到大多数州的批准。

瑞士司法部已经开始调查了表示委员会将开始制定一项立法建议,以实施新的宪法条款。外交部还明确表示,将寻求在3年过渡期内与欧盟重新谈判《人员自由流动协定》。《协定》目前仍然有效。

倡议该法案旨在在瑞士联邦宪法中加入一项新条款,通过对在瑞士生活或工作的移民设置上限,赋予瑞士政府对移民的绝对控制权。它还规定,瑞士缔结的任何国际协定都不能作出相反规定。

在公民投票中核可的新的宪法规定如下:

第121a条(新)移民管理

1瑞士将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管理移民。

2外国人在瑞士居留许可的数量应受年度上限和配额限制。最高限额应适用于根据移民法,包括庇护规则签发的许可证。永久居留权、家庭团聚权和社会福利权利可以受到限制。

3.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外国人的年度最高限额和配额将根据瑞士的全球经济利益和国民优惠待遇原则确定;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边境工作人员。发放居留许可的标准应以雇主的需要、整合能力和是否存在充足和自给自足的资源为基础。

4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国际条约,均不得缔结。

5应进一步立法落实这一规定。”

该倡议还规定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国际条约必须重新谈判:

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过渡措施

1与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相抵触的国际条约,应在人民和各州批准该条款之日起三年内重新谈判和修改。

2如果实施第121条第1款的法律在人民和州批准该规定后三年内尚未生效,联邦委员会应采取临时措施,以法令的方式实施该规定。”

然而,欧盟机构和成员国是否有兴趣全面重新谈判《人员自由流动协定》仍有待观察。

有关目前协定的谈判是在瑞士拒绝参加该协定后不久开始的EEA的协议由一个全民公投1992年12月6日举行。在全民公投中投反对票之后,瑞士当局很快正式要求启动关于航空运输协议的谈判。然而,欧盟在将缔结一项关于航空运输的协定与谈判另外六项涉及人员自由流动的双边协定联系起来方面占上风。《人员自由流动协定》最终于1999年签署,3年后才正式生效。随后是5年的过渡期,直到2007年该协定才最终全面生效。

无论如何,无论欧盟是否愿意重新谈判《人员自由流动协定》的条款,瑞士政府都可以根据第24条向欧盟发出通知,放弃该协定。在这种情况下,该协定将在瑞士通知退出六个月后终止。

此外,《人员自由流动协定》包含一个涵盖所有欧盟双边协定的“断头台”机制,因此,如果欧盟国家放弃该协定,其他六个双边协定也将自动终止航空运输铁路和公路运输农业相互承认影响货物的技术标准政府采购,以及科技合作(瑞士统称为“Bilatérales I”)。因此,放弃《人员自由流动协定》将对瑞士与欧盟的关系产生更广泛、深远的影响。

虽然瑞士退出《人员自由流动协定》并不会自动终止与瑞士有关的其他协定参与申根区而且《都柏林条例》该协议于2004年签署(瑞士称为“Bilatérales II”),瑞士和欧盟理事会也有权终止这些协议(分别为第17条和第16条)。考虑到欧盟似乎将《人员自由流动协定》视为一项协议,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发生前提条件关于瑞士加入申根区的协议的倒数第二部分反映了这一点。瑞士若放弃该协定,将导致根据第16条取消关于《都柏林条例》的协定。

据统计,此次公投影响到约115万在瑞士工作的外国工人,占瑞士劳动力的23%欧盟就业和社会事务专员László Andor.进一步45.3万瑞士公民居住在欧盟各地的人也将受到这一大众倡议的影响。

这一事态发展严重打击了人员自由流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基石之一——这一进程已经受到一些欧盟政府的挑战,毫无疑问,这将为那些呼吁重新谈判欧盟自由流动规则的人提供弹药。

欧盟公民和瑞士公民如对公投对其个人状况的影响有疑问,欢迎联系你对欧洲的建议寻求进一步的帮助。

* * Postscript * *:有关瑞士公投对瑞士和英国影响的讨论,请访问欧盟法律分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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