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周里,在我们的博客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话题是女人的杂志取自其他来源的材料,而不是原始材料。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兴趣是由我们对注释的工作的一个新阶段引起的指数.最近,我开始在几个在线数据库中交叉核对杂志上的14000多篇文章,这在数字研究时代是一项手工工作,我注意到有相当多的文章出现时没有署名,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在其他地方第一。有很多可能的原因导致该杂志不总是承认这一点:编辑们有时会被读者撰稿人愚弄(正如我在我的最后的),他们觉得自己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有权在不承认的情况下转载,或者他们认为承认转载可能会损害他们提供新颖性的声誉。在18世纪,印刷非原创材料而不注明出处是一种普遍的做法,我们博客的几位读者也友好地联系我们,告诉我们他们自己的想法和经历。
一个反复出现的非常重要的问题,通常需要向那些没有日复一日地生活在期刊历史这个迷人/令人恼火的世界里的人解释一下:如何称呼这种无处不在的现象?上星期,珍妮很有说服力地争辩道反对使用“p字”在18世纪的杂志上未经承认的再版被称为“抄袭”,即使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将其用于今天出版物中出现的此类项目。她指出了那个时期众所周知的模糊版权法,以及18世纪知识产权伦理观念与我们自己之间同样相关的差异。我们很兴奋也很感激David Mazella教授,他在这方面做了重要的工作女人的杂志之前,我接受了珍妮的邀请,写了一封响应.
Mazella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模棱两可的作者身份问题,并补充说(在其他相关建议中),这种模棱两可的一个突出原因是期刊在18世纪没有明确受到版权立法的保护。正如他所指出的,版权在当时是受《安妮法令》(1710年)管制的。这项关键性的立法结束了文具公司的垄断,第一次规定版权不是永久的,而是在一个固定的时期内持有。从此,版权也成了主题对于其他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通过创造我们现在所说的“公共领域”,这样那些没有版权的文本就可以自由传播。[1]尽管出版商不断引用过时的立法来主张他们最初发行的作品的非法绝对财产,但法官通常不会这样做,而《规约》对书籍的作用相对较好。然而,Mazella教授继Slauter之后,[2]《规约》中缺乏关于期刊出版物的具体规定,出版商部门不愿意纠正这一点,因为该行业已经依赖于操纵这种不明确的法律描述。例如,这使得报纸的数量激增,因为被视为“新闻”的文本片段可以通过稍微改变的措辞迅速传播到不同的标题中,以至于几乎不可能找出它们来自哪个出版物。Mazella教授认为,[女人的杂志虽然短篇小说、道德散文、传记等都是正式的、一般的例子,但[…]都是以报纸的“文本单位”为模型来处理的,作为一种容易获取的、可转换的信息,可以根据需要提取或重新加工。使用“剽窃”这个词会产生误导,因为我们倾向于用这个词来表示,18世纪的定义也被斯劳特引用,“秘密盗窃有名称的财产”。
我完全同意p字的含义具有误导性。此外,对剽窃的指控需要对被指控的剽窃者的意图进行评估,当你与你知之甚少或根本不了解的作者打交道时,这显然是非常不稳定的。虽然我在过去的博客中曾经提到过某些项目是“剽窃”,但我保留了这个结论,只是针对那些在我看来明显是“暗中”挪用他人劳动的情况。例如,当一个读者贡献者,没有承认,厚颜无耻地采用了整首诗的文本,除了所有参考的人物和地方适合原诗人,交换这些珍贵的联系她/他自己。我之所以把它限定在这个意义上,是因为我同意Jennie和Mazella教授的观点,他们最近的帖子让我相信我应该完全放弃这个词。然而,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还是想(简要地)谈谈上面提到的两个观点,这两个观点在讨论十八世纪所谓的不存在固定作者身份的概念时经常被引用:(1)法律上的论点,即在那个时期没有针对杂志版权的具体立法;(2)道德上的论点,即人们不像我们今天那样考虑智力作品的所有权。两者都是正确的;然而,在我看来,它们确实需要一些细微的差别。
当然,《安妮法令》并没有明确提到书籍以外的出版物。正因为如此,正如Mazella教授清楚地解释的那样,期刊之间的内容再版总是安全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关于期刊盗用书籍内容的法律实践,在许多情况下,这很简单地源于对图书贸易的更直接的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杂志上的大量再版不是取自其他期刊,而是取自书籍。18世纪的版权归结为一般规则,即尽管文本受版权保护,但除版权所有者外,任何人都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这包括期刊的序列化。然而,部分再版,例如从期刊上摘取书籍,不在此范围内。即使是删节有时也被裁定为新作品,因此不构成侵犯版权,当编辑/作者的努力产生的文本对匆忙的读者来说具有简洁的附加价值时,尽管在这里,有问题的是,需要衡量意图和动机。这也是杂志为自己的杂项特性辩护的方式:出版物的持续繁荣使得读者无法跟上印刷的所有内容,因此杂志提供了适合他们需求的摘要。
罗南·迪兹利(Ronan Deazley)在他宝贵的英国版权史中,引用了两个针对先驱杂志出版商爱德华·凯夫(Edward Cave)的案例君子杂志(1731 - 1922)。[3]这或许能更简单地解释为什么杂志上的节选比报纸上的新闻更普遍。在奥斯汀诉凯夫案(1739)原告是出版商奥斯汀,他拥有这本道德论著的版权过分义的本质、愚蠢、罪恶和危险约瑟夫·特拉普(1739)。被告凯夫摘录了这部作品,现在被指控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凯夫为自己辩护说,他一直在摘录书籍,这通常受到出版商和作者的欢迎。他还直接提到《安妮规约》,说他只是打算重新出版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而且过于严格地适用有关版权的条例将不利于知识的传播,而知识的传播本来是《规约》的主要目标。尽管如此,原告还是获得了禁止进一步出版的禁令,只有在凯夫能够令人满意地证明他从来没有打算完整地重新出版这部作品时,禁令才会被解除。凯夫没能说服法官,因此被禁止继续这一系列的摘录。第二种情况,科根诉凯夫案(1743),是相似的。的君子杂志节选自伊莉莎·海伍德《一个不幸的年轻贵族回忆录(1743),版权所有者托马斯·科根获得禁令,但在凯夫证明自己清白后,禁令被解除。Deazley怀疑凯夫再次提到了《规约》。
这两个项目都可以出现在女人的杂志,其中也不乏道德论文和小说的节选。很少有编辑通知在没有署名的情况下(可能是由特约撰稿人提供的)对这种再版表示担忧,但当编辑发现读者投稿者将未署名的文章发送到杂志上发表时,他们确实会感到紧张。下面是1776年的一个例子:
我曾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提到,这种道德姿态是虚伪的表现,但经过进一步考虑,我认为这是一种遏制风险的策略。虽然他们对内容的重新利用并没有真正的疑虑,但编辑可能想要阻止读者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提交非原创内容,因为他们对这些内容没有控制权。大家都建议要谨慎,因为转载可能会让你上法庭,让你浪费时间、金钱和名誉,因为每一本竞争对手的杂志都会兴高采烈地报道针对你的法庭诉讼。是否确认重新发布的条目的来源必须被视为由编辑发出的呼叫,而不是读者。如果没有反对未被承认的再版的义务论论点,这可能根本不会成为一个问题。再考虑一下下面的通知,它出现在该杂志发表了格雷戈里医生的行为手册摘录之后父亲给女儿的遗产(1774):
“玛丽·特纳”很有可能是一位读者投稿者,她提交了有问题的文章,但没有注明原始来源。尽管这只是一页左右的摘录,而且从法律上讲,该杂志应该没有什么可担心的,但似乎有些人担心仅仅是内容盗版的指控。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剽窃,但它实际上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与作者的道德有关。毕竟,即使在今天,你也可以抄袭公共领域的文本,而不必担心任何法律后果,因为你没有侵犯任何版权。这让我想到了关于十八世纪模棱两可的作者身份的第二个假设,即关于出版伦理的争论。有无数的出版商和作者对他们的劳动成果被挪用表示不满,但我认为,读者不会关心正确的归属这一说法也很容易被夸大。上述编辑们试图否认女人的杂志尽管无可否认存在未经承认的再版,但该杂志的工作人员对盗用材料进行的修饰编辑表明,提供(主要)原创内容并可靠地承认非原创内容的声誉被认为是一种宝贵的资产。一定有一部分读者,足够大惊小怪,关心这件事。
正如斯劳特所指出的,“抄袭”这个词,在我们今天使用的意义上,早在18世纪3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4]虽然我还没有时间详尽地检查所有可能的相关搜索词,但我确实发现,在文章中至少有18个“抄袭”这个词女人的杂志1770年到1800年间,还有三个“剽窃者”。这种情况有时发生在读者和撰稿人之间关于提交文章的独创性的讨论中(通常是激烈的)。为了公正地处理这场辩论的微妙之处,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回到读者对p字的态度,但再举一个来自编辑通知的例子可能足以证明,转载肯定存在超越合法性的道德层面。
尽管如此,正如我所发现的那样,该杂志的特约撰稿人曾多次将《华尔街日报》的文章改头换面君子杂志以前,没有承认。这一切都很复杂!
科恩拉德·克莱斯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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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Mark Rose,《公共领域与版权的出现》;《论出版自由》“文具公司”。特权与财产:版权史述评,罗南·迪兹利、马丁·克雷奇默和莱昂内尔·本特利主编,剑桥:开放图书出版社,2010年。<http://books.openedition.org/obp/1066>[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9月23日]
[2]威尔·斯劳特,《正当盗版:理解18世纪英国新闻业缺乏版权》,书的历史, 16.1(2013), 34-61。
[3]罗南Deazley,复制权的起源,牛津:Hart, 2004。79 - 80页
[4]Slauter 2013,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