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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说谱系中的异类分类问题

当你探索法律小说时,你会发现现代学者通常会把这个概念分解成多个类别。这样做通常是为了吸取是非,使学者能够专注于与他或她的论点相关的部分,或者简化一个高度复杂和令人费解的法律领域。例如,奥利弗将光谱分为四个部分;立法虚构和司法虚构之间争论立法虚构是可恶的而司法虚构是有良好目的的。

也许最重要的区别是法兰克人。弗兰克将法律小说分为;法律谎言(故意误导法律的虚假陈述),合法的法律虚构(让所有人都清楚地知道它们是虚构的谎言),以及法律神话(由于无知或妄想而导致的法律错误)。弗兰克认为,唯一值得研究的法律虚构形式是合法的法律虚构,而他的另外两个类别所包含的理论应当被立即抛弃,因为它们显然在法律中没有立足之地。弗兰克宣称,这一谱系中有些部分显然是错误的,他摒弃了过去无数学者仔细研究法律小说领域各个角落的严谨学术工作。然而,他也尖锐地推翻了边沁在这个问题上的结论,而边沁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19世纪的法律改革。弗兰克认为,如果边沁抛弃了法律谎言和法律神话,他可能会对整个法律虚构的性质和潜在利益得出一个非常不同的结论。

对我来说,有趣的部分是它提出的问题,即在研究法律理论时需要一致性。从弗兰克、富勒和边沁的著作中可以明显看出,他们对同一个主题和同一套法律规则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法。这些方法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结论,从而对法律小说的未来产生了不同的信念。对所有学者来说,至少承认一个集中的分类系统肯定会更好,即使他们随后在论文中采用不同的方法。否则,我们将继续面对像弗兰克这样的学者,他们能够在转发论点之前,在没有任何详细解释的情况下,随意驳回开创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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