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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说谱系中的异类分类问题

当你探索法律小说时,你会发现现代学者通常会把这个概念分解成多个类别。这样做通常是为了吸取是非,使学者能够专注于与他或她的论点相关的部分,或者简化一个高度复杂和令人费解的法律领域。例如,奥利弗将光谱分为四个部分;立法虚构和司法虚构之间争论立法虚构是可恶的而司法虚构是有良好目的的。

也许最重要的区别是法兰克人。弗兰克将法律小说分为;法律谎言(故意误导法律的虚假陈述),合法的法律虚构(让所有人都清楚地知道它们是虚构的谎言),以及法律神话(由于无知或妄想而导致的法律错误)。弗兰克认为,唯一值得研究的法律虚构形式是合法的法律虚构,而他的另外两个类别所包含的理论应当被立即抛弃,因为它们显然在法律中没有立足之地。弗兰克宣称,这一谱系中有些部分显然是错误的,他摒弃了过去无数学者仔细研究法律小说领域各个角落的严谨学术工作。然而,他也尖锐地推翻了边沁在这个问题上的结论,而边沁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19世纪的法律改革。弗兰克认为,如果边沁抛弃了法律谎言和法律神话,他可能会对整个法律虚构的性质和潜在利益得出一个非常不同的结论。

对我来说,有趣的部分是它提出的问题,即在研究法律理论时需要一致性。从弗兰克、富勒和边沁的著作中可以明显看出,他们对同一个主题和同一套法律规则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法。这些方法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结论,从而对法律小说的未来产生了不同的信念。对所有学者来说,至少承认一个集中的分类系统肯定会更好,即使他们随后在论文中采用不同的方法。否则,我们将继续面对像弗兰克这样的学者,他们能够在转发论点之前,在没有任何详细解释的情况下,随意驳回开创性的工作。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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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说

无可争辩的是,法律虚构在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每个法律学生都被迫学习的失去现代授权的土地法到略不为人所知的生存主义。尽管这些概念渗透在普通法中,而且可以说颠覆了法律确定性的基本原则,但文章指出,外行很少抱怨法律是建立在虚构的基础上的。边沁将法律小说称为“最有害、最卑鄙的谎言”,而布莱克斯通则认为它们“非常有益、非常有用”。

法律虚构的动机作者试图解决一些问题,这篇文章的重点是“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小说?”这里的问题是,许多小说的存在是因为它们的实用性,这是这篇文章承认的。因此,只要我们不能填补如果我们将它们从法律领域中移除所产生的空白,对它们就根本没有什么可做的。然而,这与文章同时认识到的小说只有在“完全意识到其虚假性的情况下”才安全的观点相冲突。问题在于,像后现代拨款这样的理论已经变得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许多从业者和学者不再质疑它们的机制。我自己最近刚完成了本科学位,可以假设,很少有人能理解通过处方建立地役权依赖于失落的现代授予的虚构,他们只是看到了考验Nec vi, Nec蛤,Nec precario以及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应用的后续结果。然而,这与文章对虚假意识的需要相冲突,并表明我们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已经把法律虚构带到了很远的地方。

然而,可能需要改变的事实并不能减少法律虚构的必要性。此外,虽然法律小说在过去已经被从法律领域中移除,但可以说这一过程给我们留下了最功利的小说,而这是不可能轻易替代的。这篇文章的作者试图用“假设”取代虚构,并研究了这样做的潜在测试。然而,这里的问题是,两者几乎没有实际区别;虽然作者依靠语言的影响来证明他们的假设,但这并没有改变像丢失的现代拨款这样的机制的实际现实。也就是说,如果社会需要像处方这样的教条,它就需要一种方法让它们与法律和谐相处。人们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篇文章的方向是错误的,除非某位富有创造力的学者或立法者发明一种合适的工具来取代最功利的小说,否则它们必须继续在法律领域内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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