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927

公司和企业人格——他们应该承担道德责任吗?(第1部分)

我的论文是LW928法律和人文模块的一篇法律小说,是对公司人格的批评。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我们可以从许多其他方式来看待公司人格。从哲学、组织到心理学和社会学层面,法人不仅具有法律含义,这是我们作为律师经常忘记的。因此,我决定专注于这个概念的哲学方面,并在我的两篇博客文章中分析道德人格。第一篇文章将讨论两个支持道德人格的论点。

首先阐明公司人格是一种法律虚构也是有帮助的,简单地说,法律将其视为一个人,但我们都知道它不是字面上的“自然人”。

首先,道德哲学认为企业,连同他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也都有道德权利和义务。就像自然人一样,公司应该承担其行为的后果,并为其承担责任。[1]

“企业道德人格的存在与否,决定了企业是否因未能履行(道德)义务而受到指责。”[2]

赞成公司具有道德责任的哲学家认为,公司既有行为的意图,也有行为的能力。这意味着,尽管公司依赖于自然人经营,但所有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都不能完全归咎于自然人。通过相互勾结组成公司,公司根据《权利法案》以个人“人”的身份主张权利,每个人的行动就变成了一个大公司行动。基本原则是,如果公司想以人的身份主张权利,当它从事“不道德”行为时,它应该像自然人一样承担责任。

“把道德责任限制在
公司的个人成员因为有时不道德
企业行为是一系列或组合的结果,无可指摘
主要的个人行为。没有人对这种伤害负有责任
是集体企业行为造成的。”[3]

在大公司里追踪谁做了什么是相当困难的,而在大公司里,当决策出错时,追踪谁该负责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它很可能是多个个体行为的组合。因此,道德企业责任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将责任归咎于整个公司更容易。

其次,哲学家们找到了一种建立企业道德人格的不同方法,即将人的道德特征投射到企业上。古德帕斯特和马修斯认为,“理性”和“尊重”是使人在道德上负有责任的两个要素。[4]打个比方,因为公司拥有研究、计算风险和评估某些决策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的能力,他们证明了自己既可以理性,也可以表现出尊重。因此,他们可以被认为是有道德的人。作为巨大的商业和金融参与者,公司实际上可能比一个正常的个人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巩固了他们应该成为道德“人”的论点。

那些支持企业具有道德人格的人的总体基本理由是,如果企业希望拥有与人相同的权利,它也应该拥有同样的道德责任。对他们来说,企业没有理由不承担道德责任,因为它拥有足够的资源,可以做出对社会无害的明智决定。

[1]保罗·b·汤普森:《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企业责任理论?》在耻辱,责任和公司113、116(休·柯特勒主编,1986)。

[2]“迈克尔J。菲利普斯企业道德人格与企业三观(1992)2公共汽车。道德Q。435年,436年

[3]苏珊娜·里普肯:“公司也是人:对公司人格之谜的多维方法。(2009) Fordham J. Corp. & Fin. L. 15: 97。

[4]肯尼思·e·古德帕斯特和小约翰·b·马修斯:《一个公司能有良心吗?》(1982)公共汽车。牧师;132年,1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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