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928

作为人的尊严还是作为人格的尊严?

尊严是人权的条件,也是人权的结果(《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
但尊严到底是什么?尊严的直观定义是“值得尊重”……但为什么一个人“值得尊重”呢?当然,自然的答案会是“因为他或她是一个人”。
然而,阿兰·苏皮奥特的《作为神的意象的人》似乎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事实上,在本章中,我们了解到人格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最初的意思是“祖先的死亡面具”,意象。直到后来,随着人文主义/启蒙运动的兴起,“人格”的概念才逐渐被赋予每个人,因为国王不再是上帝在地球上的唯一化身。从那时起,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因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的——而且是独一无二的——因为上帝是唯一的。因此,所有的人都有“尊严”。
它的意思是,人类有尊严,因为他们戴着祖先的面具,上帝的面具。他们没有作为人的尊严,而是作为人格的尊严,作为上帝的形象的尊严;因为它们代表着地球上的上帝。也许更重要的是,人之所以有尊严,是因为他们代表着基督教的上帝。苏皮奥特认为,现代之后,法律已经成为“为人类身份担保的权威,并象征着人类不应被当作一件东西对待”。然而,尽管法律声称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学者,如安东尼·安吉,也清楚地表明了基督教、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联系,并揭示了现代国际法中根深蒂固的欧洲中心主义。
这种关于基督教尊严概念起源的叙述与其传统的理解不一致,并提出了关于人权的普遍计划的问题。我绝不是在暗示不是所有人的尊严都必须得到尊重。我的疑问在于,这种尊严概念化在普遍适用时可能产生的后果:难民危机,土地驱逐案件中土著居民的待遇....基督教-西方的尊严概念如何影响律法对他人尊严的理解?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