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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变化的正义观念

正如剑桥大学的西尔韦拉博士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所开云体育主頁(欢迎您)说,正义是一个非常难以捉摸的道德概念,没有普遍的定义,尽管人们一致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他们应得的。正义的含义因文化、环境和价值观的不同而不同。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正义的观念是如何变化的呢?受一篇关于这一主题的在线文章的启发,我在下面简要概述了“正义”概念的一些最著名的概念。

柏拉图提出的经典正义是一种“人类美德”,它要求个人必须平衡他灵魂的许多部分,即;理性,欲望和精神。每个人都会在社会上公平行事,以正确的方式和地点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最终将意味着优先考虑社会需要的东西,而不是个人想要的东西——这种正义的概念最终带有极权主义政权的概念。亚里士多德甚至会说,在政治方面,为了更大的利益,有些人需要在法律上以不同的方式对待其他人,因为他们是“天然的奴隶”。

中世纪的正义最著名的倡导者是圣托马斯·阿奎那(特别是在天主教中),他的理论是,正义是一个人只给另一个人应得的,尽管这并不平等。道德律在他的正义思想中起着重要作用。他还坚信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合理的价格。

另一方面,现代正义则起源于启蒙时期,被康德置于聚光灯下。这种正义的观念是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的,这种平等主义的观念正越来越多地扩大到所有类别的人——从男人到妇女和儿童。马克思和斯密还提出了一种分配正义的形式,它提出了一种普遍的观点,即商品应该根据道德的、以权利为基础的价值观来分配,或者在斯密的例子中,根据市场来分配。

然而,这只是正义概念随时间变化的几个例子。还有很多理论,正如前面提到的,正义的概念仍然根据不同的文化和环境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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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的《生物政治与国家种族主义

身体……陷入了一种约束与匮乏、义务与禁止的体系之中
——米歇尔·福柯,《纪律与惩罚

我最近在网上读了一篇文章,将福柯的生物政治概念与国家种族主义联系起来——这篇文章非常吸引人,以至于我决定在这篇简短的文章中进一步探讨生物权力的概念。生物政治可以简单地描述为通过人体治理生命的政治。这一概念主要包括福柯所说的所有通过“控制技术”管理人类生活的策略、机制或“配置”,这些技术是关于知识和权力的多种形式的权威。引用福柯在《求知意志:性的历史》这些控制技术是存在的"确保生命,维持生命,繁衍生命,使生命井然有序”。

因此,生物政治是关于人体屈从于通过医疗保健或惩罚(以及更多)等社会机构的众多分支传播的控制技术,以便在一天结束时,身体按照规范运行。因此,身体变得“正常”。福柯解释说,生物权力的概念也意味着君主对社会拥有的历史权力,因此被分割并扩展到这些控制技术。因此,例如,当一个人被监禁时,它不再仅仅是为了保护君主,用来为监禁辩护的论点是,整个社会需要受到保护,免受罪犯的侵害。

正如许多学者和批判思想家在有关福柯著作的文章中所阐述的那样,正是这种权力传播的转变,即对社会的保护,而不仅仅是对君主的保护,导致了国家种族主义的产生。福柯认为,后权力的种族是能够定义规范的种族——什么是好,什么是坏。因此,生物政治意味着在这个强大的种族和那些违背其规范的个人之间存在着持续的战争。在他的系列讲座中我们必须保卫社会,他说

“一种社会针对自己、针对自己的元素和产品的种族主义……永久净化的内部种族主义,它将成为社会正常化的基本维度之一。”

这是否与当今许多人面临的众多现代形式的制度性种族主义有关?福柯关于生物政治和国家种族主义的理论无疑是正确的,他看到了收入不平等、许多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不公平(例如警察的种族主义),以及教育、医疗和公平方面的所有不平等在世界各地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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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科能为法律做些什么?

前几天我和同学们讨论下学期的模块选择时,我们也回顾了上一学期的内容,以及我们是否喜欢我们的模块。

我是唯一一个没有追随潮流选择“有报酬的”学科的人,比如商法或国际关系。当我告诉他们,我选择法律和人文学科是为了从一个非常不同的角度看待法律时,他们的反应相当怀疑:人文学科有什么用?他们对我们将来的律师职业有什么帮助?它们到底是什么?

我的同事们的假设可能是正确的,人文学科被视为一门学科,当涉及到它的实际好处或讨论是否将它纳入法律教育时,它总是被嘲笑,至少在我的祖国是这样。但事实上,人文学科能够帮助我们作为律师理解我们的职业以及形成它的各种因素。法律是不断变化的,与历史、哲学、政治和语言密切相关,这里仅举几个影响我们日常工作性质的有意义的学科,而不是“纯粹的”法律本身。这并不意味着要成为一名好律师就必须了解《民法大全》的一切。也不意味着一定要读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这是成为一名博览群书的律师的必要条件。但它可以引导我们了解法律的本质,它从何而来,为什么它可能是这样。

这与寻找无关解决方案具体的法律问题,但从人文学科的角度看待法律拓宽了一个人的视野,提高了对所有因素的认识,这些因素创造了我们的法律制度。这反过来又使我们能够提高我们的同理心水平和质疑法律制度和规范的能力,以及为支持或反对特定的法律问题提出令人信服的论点。法律是关于人的,如果律师们只像机器一样看待法律规范和如何执行法律,而不考虑“更大的图景”,那将是致命的。虽然律师需要在最后做出决定,但至少要考虑到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起源于历史、哲学和宗教,以便以一种体贴和审慎的方式行事。

反过来,这种能力对于成为一名好律师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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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福柯的纪律和惩罚:改过自新的想法注定要失败吗?

在阅读了福柯关于法律如何与人体相关的纪律和惩罚的讨论之后,我从不同的角度对我们的现代刑罚体系和我们惩罚人的方式,以及我们为什么这样做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福柯的主要观点,在他的书中一直被争论,是众所周知的:从18th一个世纪过去了,人们可以注意到惩罚违法者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残酷的公开处决,作为一种公共事件而被庆祝,却屈服于监狱,更准确地说,屈服于把犯罪者关起来,以改变他们的想法,治愈他们的“灵魂”。新的目标是把他们改造成守法的公民,人们对分析他们的知识世界越来越感兴趣,其结果是把重点从犯罪转移到罪犯身上。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福柯将这一发展嵌入到对惩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的深入分析中,这种现象具有权力、知识和纪律等多种动态特征。但是,我越长时间地思考他的想法,以及他对惩罚的新目标——把违法者变成一个“更好”的人——的强调,我就越怀疑。这个目的,现在被称为康复,或者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再社会化,结果是不现实的。我开始思考为什么它在实践中可能行不通。有很多关于囚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统计数据,这让我以一种更批判性的方式看待监狱作为一种常见的惩罚方式:我确信,大量的再犯(统计数据显示的数字从40%到60%不等)有很多不同的原因,这取决于特定的犯罪者、罪行和司法管辖区。

但在我看来,改造本身是注定要失败的,或者换句话说不能工作,由于以下原因:,我们的现代刑罚系统运作的方式,福柯在他的第一章开始描述法国监狱的日常生活时,描述得很好,是完全不是自我决定的。改过自新不仅意味着“改造”罪犯,还旨在使他准备过一种自由的生活,一种没有刑事犯罪和犯罪环境的生活。但是,如果囚犯们几乎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剥夺了自由,他们又该如何自我决定呢?他们对什么时候吃饭,什么时候睡觉,有时甚至什么时候洗澡都有严格的时间表。他们永远被政府的巨大权力所控制和对待。监狱作为隔离和“隐藏”罪犯的机构,创造了一个与“现实世界”毫无共同之处的平行社会。第二个方面是康复本身的措辞:为了再保险一个人,一个人一定与社会标准相比,必须给它贴上“不同”的标签。人们没有将这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而是故意将他们污蔑为“不符合所要求的标准”。就像耻辱一样,一个人永远无法摆脱它们。

由于这些原因,一方面是监狱,另一方面是改造思想,最终形成了矛盾。不幸的是,目前还没有令人信服的替代监狱的办法,但人们必须等待未来,因为人们一直在讨论替代监禁的办法,比如恢复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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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邪恶的怪物”

“我为什么要杀了他们?”我的良心告诉我,他们必须被杀。——这只是约书亚·奥本海默这部独特电影中的主角安瓦尔·刚果(Anwar Congo)的众多名言之一《杀戮演绎》.在这部令人震惊、不安和超现实的电影中,我们听到一个有趣的、唱歌跳舞的老人,他几乎隐藏了他残忍地杀害了大约1000人的事实。

乍一看,安瓦尔·刚果似乎是所谓的“邪恶的怪物”- - - - - -“无情杀手”他们喜欢杀人折磨人“化身魔鬼".但随着电影的发展,这种观点开始动摇:人们可以看到遗憾、自我反思和人性特征的迹象。

这就是奥本海默处理种族灭绝这一令人不快的主题的方式有趣且不同于其他电影的原因:我开始将其与拉尔夫·费因斯(Ralph Fiennes)在史蒂文·斯皮尔伯格(Steven Spielberg)的大屠杀电影中以一种令人印象深刻且极其恐怖的方式扮演的德国党卫军军官阿蒙Göth进行比较“辛德勒´s名单”.这名警官被表现为一个根本邪恶的人,没有任何人性或同情心的迹象,因此人们可以肯定地相信坏人的存在,将残忍和施虐主义人格化——这是在公开讨论犯罪者时经常使用的修辞手法。

然而,奥本海默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杀手的头脑里在想什么?我们都有可能杀人吗?

除了这些已经很深刻的问题,这部电影还让我想到了另一个问题:我们如何定义谁是邪恶的,又是谁定义的?真的有人对任何人都不感同身受吗?此外:对罪犯的思想表现出更深层次的兴趣,而不仅仅是监禁他们,或者作为最后的手段,处决他们,这一历史起点是什么时候?

米歇尔·福柯在他的论文中指出“纪律与惩罚”在美国,后者在18世纪变得更加理性。刑罚的功能从体罚转变为试图改变和控制罪犯的思想。他的实践增加了我对研究这种转变的原因的兴趣,以及专家提供的新型知识如何改变了法律和我们对惩罚的概念。也许一种跨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找到问题的答案,一个人是否正确的称呼严重的罪犯“邪恶的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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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的《纪律与惩罚》——规范的故事。

在福柯的纪律与惩罚,他试图说明和分析刑罚制度和刑罚风格的历史发展。从残忍粗暴的公开处决场景(身体的每一部分都被肢解)到现代刑罚系统的监禁,一切都与身体有关。福柯对研究权力和施加身体痛苦之间的关系非常感兴趣,但也超越了身体所代表的物理领域。惩罚时所使用的力量不同于现代暴力对身体的影响,它的主要目的是改变人们的精神,使他们更“正常”。

监狱的“康复”或“改造”功能是将“不正常”或“不正常”的人从社会中移走一段时间,然后通过监禁他来使他再次“正常”。它本质上是指人们需要遵守某些规范或标准才能被视为正常人。如果一个人追随并坚持他/她所生活的社会的意识形态,那么他/她就是一个正常的、守法的公民。然而,如果他/她违背了这些意识形态,那么就需要暂时离开社会,以实现“重新正常化”。所以,刑罚制度主要是一种排斥制度。福柯是否在暗示,规范的存在只是为了不断地衡量、控制和评估我们的行为?他很可能是。他是在说监狱形式的惩罚不太关心正义,而更关心“对身体和灵魂的操纵”(纪律与惩罚)吗?他绝对是——比起正义,顺从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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