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927

公司和企业人格——他们应该承担道德责任吗?(第1部分)

我的论文是LW928法律和人文模块的一篇法律小说,是对公司人格的批评。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我们可以从许多其他方式来看待公司人格。从哲学、组织到心理学和社会学层面,法人不仅具有法律含义,这是我们作为律师经常忘记的。因此,我决定专注于这个概念的哲学方面,并在我的两篇博客文章中分析道德人格。第一篇文章将讨论两个支持道德人格的论点。

首先阐明公司人格是一种法律虚构也是有帮助的,简单地说,法律将其视为一个人,但我们都知道它不是字面上的“自然人”。

首先,道德哲学认为企业,连同他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也都有道德权利和义务。就像自然人一样,公司应该承担其行为的后果,并为其承担责任。[1]

“企业道德人格的存在与否,决定了企业是否因未能履行(道德)义务而受到指责。”[2]

赞成公司具有道德责任的哲学家认为,公司既有行为的意图,也有行为的能力。这意味着,尽管公司依赖于自然人经营,但所有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都不能完全归咎于自然人。通过相互勾结组成公司,公司根据《权利法案》以个人“人”的身份主张权利,每个人的行动就变成了一个大公司行动。基本原则是,如果公司想以人的身份主张权利,当它从事“不道德”行为时,它应该像自然人一样承担责任。

“把道德责任限制在
公司的个人成员因为有时不道德
企业行为是一系列或组合的结果,无可指摘
主要的个人行为。没有人对这种伤害负有责任
是集体企业行为造成的。”[3]

在大公司里追踪谁做了什么是相当困难的,而在大公司里,当决策出错时,追踪谁该负责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它很可能是多个个体行为的组合。因此,道德企业责任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将责任归咎于整个公司更容易。

其次,哲学家们找到了一种建立企业道德人格的不同方法,即将人的道德特征投射到企业上。古德帕斯特和马修斯认为,“理性”和“尊重”是使人在道德上负有责任的两个要素。[4]打个比方,因为公司拥有研究、计算风险和评估某些决策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的能力,他们证明了自己既可以理性,也可以表现出尊重。因此,他们可以被认为是有道德的人。作为巨大的商业和金融参与者,公司实际上可能比一个正常的个人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巩固了他们应该成为道德“人”的论点。

那些支持企业具有道德人格的人的总体基本理由是,如果企业希望拥有与人相同的权利,它也应该拥有同样的道德责任。对他们来说,企业没有理由不承担道德责任,因为它拥有足够的资源,可以做出对社会无害的明智决定。

[1]保罗·b·汤普森:《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企业责任理论?》在耻辱,责任和公司113、116(休·柯特勒主编,1986)。

[2]“迈克尔J。菲利普斯企业道德人格与企业三观(1992)2公共汽车。道德Q。435年,436年

[3]苏珊娜·里普肯:“公司也是人:对公司人格之谜的多维方法。(2009) Fordham J. Corp. & Fin. L. 15: 97。

[4]肯尼思·e·古德帕斯特和小约翰·b·马修斯:《一个公司能有良心吗?》(1982)公共汽车。牧师;132年,1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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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人格;他们应该在道德上负责吗?(第2部分)

有一种广泛的观点认为,公司对社会总体来说是有害的,因为它们造成了环境问题,或者在一个非常资本主义的时代造成了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企业活动的规模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让人们意识到这些法律虚构的机构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多大的控制力。这是一个相当可怕的现实,人们一直在保证公司有道德责任和限制,因为毕竟他们有“人身权利”。

然而,将道德责任归咎于他们有时并不是最好的做法,无论这种说法多么不受欢迎。在第二篇关于企业人格哲学维度的博客文章中,我分析了道德人格的另一面,即反对企业道德人格的论点。

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公司本身不可能有应受谴责的意图,相反,拥有这些意图的是经营公司的个人。因此,只有个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道德人格需要一定程度的自主:行为的道德责任只能归于在自己身体中发起行为的人,他或她对自己的身体有直接的自主控制。由于公司行为从来不产生于属于公司的实体,而是产生于直接控制自己行为的人的实体,公司行为的产生方式不符合适用道德责任的要求。”[1]

这里的基本原理是,由于企业行为不可能在没有人类触发的情况下发生,因此企业不可能是道德的。在这里,公司形式希望被视为法律下的一个人,但不希望承担随之而来的“道德”责任,因为它没有自己的“身体”,行为可以源于此。讽刺的是,它在这里包含了它虚构的一面。其他哲学家认为,企业不可能拥有承担道德责任所需的意向性,因为它们没有独立思考的头脑。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即使我们能够建立意图,这也远远不够,因为企业无法感知情感。[2]虽然人类会因为做出不道德的选择而感到遗憾或懊悔,但企业不会有同样的感觉,他们无法感同身受,这完全使道德人格理论无效。

其次,一些哲学家担心,赋予企业道德人格也意味着赋予它们道德权利。这意味着企业希望被当作一个人来对待并受到尊重,这对社会来说是一个非常不舒服的概念。[3]毕竟,我们会以尊重的态度对待“小说”,这通常是对人类的尊重。为了解释这一点,里普肯引用了康德和他的手段和目的理论;

康德认为,所有人本身都是目的,应该一直这样对待,而不是作为达到另一个目的的手段。相比之下,公司是人类的创造,是作为实现那些选择参与公司企业的人的目的的手段而形成的。如果公司与自然人具有同样的道德地位,那么公司就有权享有同样的道德权利,特别是被视为目的本身的权利。”[4]

如果他们被视为目的本身,这将打开闸门,Ladd和Ripken都认为,例如,公司的关闭将被视为“谋杀”,因为这意味着它将隐喻地意味着公司的人正在死亡。因此,为了避免这些奇怪的假设具体化,企业只应该被视为“机器”,它们是为了促进人类的目的而存在的,因此不应该被赋予道德人格,也不应该拥有道德权利和责任。[5]

[1]苏珊娜·里普肯,“公司也是人:对公司人格之谜的多维方法。(2009) Fordham J. Corp. & Fin. L. 15: 97。

[2]丽塔·c·曼宁企业责任与企业人格,(1984)伦理77,80

[3]约翰•拉德正式组织中的道德与理性理想,(1970)54

潮湿488 500

[4]瑞普肯123

[5]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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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和故事的操纵

最近美国著名电视节目演员朱西·斯莫列特的案子帝国”,在过去的一年里吸引了媒体和世界的关注。虽然我并不试图找出谁真正有罪(因为谁知道呢?毕竟所有针对他的指控都被撤销了),但我主要的兴趣在于故事讲述的方式,以及实际法庭和舆论法庭是如何描绘和审判他的。

29日th2019年1月,芝加哥警方宣布,他们正在调查“两名蒙面男子涉嫌种族主义和恐同袭击事件”。[1]关于演员。后者被扔向一种化学物质,脖子上缠着一根绳子。据这位演员说,在袭击过程中,肇事者高喊这是一个“MAGA国家”(让美国再次伟大),这是特朗普总统经常使用的著名口号,还有其他种族歧视言论。这起案件被视为仇恨犯罪,因为朱西是同性恋,而且是少数族裔。在这些报道之后,名人、粉丝和更多的人都对这位演员表示了支持,他们对这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表示了愤怒。朱西称自己是“基佬图帕克”。[2]

几周后,剧情发生了转折;有报道称,朱西实际上付钱给了这两名袭击者(他们曾在《嘻哈帝国》中担任两名临时演员,据他们的律师说,他们认识这两名演员),让他们实施袭击。朱西拒绝把他的手机交给调查,当他提交数据时,他模糊化了一些信息。再加上其他关于犯罪者实际上是黑人的扭曲事实,朱西回应说:“如果我说[袭击者]是穆斯林,或墨西哥人,或某个黑人,我觉得怀疑论者会更支持我。,还有人说他真的付钱给他们,让他们帮他训练,为他将要盯着看的视频塑形,这足以引起人们对他的看法转变。警方指控这名演员作虚假报道。

他确实在罪犯的肤色问题上撒了谎。然而,这个无力的、同性恋的黑人男子得到了如此多的支持、同情和关注,却突然变成了坏人。即使法院后来驳回了虚假报告的实际案件,警方仍然认为他有罪,并起诉他支付调查案件所涉及的人力成本,根据他们的说法,这些人力本可以有效地使用。最重要的是,叙述真正转变的地方是,网上同样的文章以如此无辜、“受害者”的眼光(在虚假报道指控之前)描述了对他的所有指控的撤销,并带着一丝怀疑。那些在网上评论和新闻媒体上发表评论的人,在他被攻击时感到愤怒,突然改变了他们的观点,指责他不仅有罪,而且只是因为他有“钱”,“有名”,用金钱摆脱了体制。帝国已经决定在一些剧集中摆脱他的角色,目前还不确定他的角色何时或是否会回归。他不再是那个脆弱的“同性恋图帕克”,而是变成了利用敏感话题(种族主义和同性恋恐惧症)来获得名声的操纵怪物。虽然我们仍然不知道真相到底是什么,但看到公众舆论法庭如何“塑造和摧毁你”是非常有趣的,它使用特定的叙述来描绘受害者和加害者,并操纵他们。在这个故事中,来自边缘背景的脆弱受害者在一纳秒内变成了强大的大坏狼。想象一下,这发生在一个真正的法庭上——哦,等等,它已经发生了!

[1]BBC新闻https://www.bbc.co.uk/news/newsbeat-47317701

[2]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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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法案:法律与言语禁用

在我们的头两天,我们探讨了想象和虚构的概念,以及它们对法律的深层中心,规范和批判。当我们明天读到最后一组阅读材料时,我们将开始探索在我看来,可能是最有趣的概念:表现性。洛克斯利的《从行为法到言论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j·l·奥斯汀的著作如何用文字做事事实上,我们所说的话可以做世界上的事情.因此,我们的话语不仅是话语,也是行动。在这种对语言有影响力的分析的阴影下沉默这是一个潜伏在想象和虚构中的主题。

法律假想研讨会的一个开创性读物是古德里奇的《Specula Laws》,他在书的结尾讨论了1990年的一起案件,当时一名记者为了保护消息来源拒绝向法院提交文件,因此被判藐视法庭罪;他的律师甚至不被允许说话。古德里奇写道,“在这种沉默中,存在着法律领域的完整图像,因为正是在这种沉默中,法律可以被恰当地说成是在说话,并在说话中抹去对任何其他命运的所有要求,除了它自己的任何其他命运或理由。”[1]艾莉森·杨(Alison Young)在1998年关于强奸审判的文章结尾提到了奥维德(Ovid)的泰诺斯(Tereus)和菲勒美拉(Philomela)的故事,这也是对法律小说的一个同样关键的阅读变形记:“法律闭上肮脏的耳朵,对强奸的指控充耳不闻,使妇女沉默,用无言的哀歌、无法表达的声音、没有语言的声音、另一种痛苦来代替她的舌头。”[2]古德里奇和杨在文章的结尾都指出,法律通过其沉默的力量发出了最响亮的声音,但他们并没有进行调查[3]法律的包罗万象的力量,沉默的力量。

在雷·兰顿(Rae Langton)的《言语行为和不可言说的行为》(Speech Acts and Unspeakable Acts)一书中,我们找到了一个分析沉默权力的理论框架。她的两个主要主张是:色情使女性屈从,色情使女性沉默。尽管她的第一个论点对理解色情作品的规范性力量至关重要,但她的第二个主张为思考法律的沉默力量提供了很多帮助。在j·l·奥斯汀(J. L. Austin)关于话语如何在世界上发挥作用的三重概念的基础上,兰顿探索了如何使言语行为沉默的三重区别。最有意思的是第三种,也就是所谓的第三种语内表现行为的损坏,并表示如何“以适当的意图说出适当的词语”,但言语行为仍然可能失败。[4]她的例子非常有力,她探讨了一个女人如何对性行为说“不”,而听者却无法意识到这意味着什么:“她说‘不’。她会做出恰当的言语行为。她说到做到。她打算拒绝。她试图拒绝。但她所说的并没有奏效。她身上的一些东西,她所扮演的角色的一些东西,阻止了她表达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对她来说已经变得难以启齿。”[5]在兰顿对那些应受谴责和几乎不可理解的事物的分析中,她展示了沉默不仅意味着限制一个人可以说什么,或者根本不让一个人说任何话,而且还剥夺了一个人话语的意义。此外,她强调了说话者的位置与她的话语和听者对它们的接受之间的关系。在思考法律时,这种沉默的概念似乎特别尖锐:它是赋予或剥夺词语意义的力量,是赋予一个人的声音或剥夺它的任何意义。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种权力是如何武器化的,如何通过法律运作的。法律如何执行言外禁用?它什么时候行使沉默的权力?

尽管兰顿提供了很多关于沉默的力量以及沉默意味着什么的思考,但它仍然与关于沉默的论述脱节法律的沉默的力量。进入课程的后半部分,我特别感兴趣的是法律的这种权力是如何运作的,它的规范含义是什么,它是如何加剧现有的不平等的,以及它对更好地理解法律意味着什么。

[1]彼得·古德里奇,《投机法则:形象、美学和普通法》(1991法律与批判2, 254

[2]艾莉森·杨,《法律的荒地,强奸受害者的无言之歌》(1998)22墨尔本大学法律评论开云体育主頁(欢迎您), 465年

[3]从某些方面来看,杨在她的文章中有时可以看出她在调查这种权力,特别是当她讨论审判期间对受害者声音的限制时。然而,这里的重点是通过审判剥夺受害者的公民权,而不是法律的沉默力量。

[4]Rae Langton,“言语行为和不可言说的行为”(1993哲学与公共事务4, 315

[5]同前, 3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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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法律虚构:意义的重要性

通过这一周的课程和在LW928模块中进行的讨论,我们试图掌握和理解法律虚构是什么以及它需要什么。我发现一个法律小说的特定例子可能与我非常感兴趣的一个法律领域有关,那就是法律人格。

事实上,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人”这一事实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原则,它为公司和法律机构提供了实用性和机会。让我感兴趣的是,环境律师、动物活动家和思想家在辩论赋予自然实体法律人格或赋予动物法律人格时,如何提出这种法律虚构的论点。

如果我们同意公司是一个人,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赋予河流法律人格呢?这意味着什么呢?

Eric Posner的文章尤其引起了我的注意。在我看来,他对法律人格和法律限制的非常实用和实际的解释,从意义上讲,是对法律可以做什么的错误解释。当他写道:“在这些案件中,没有一个法官被愚弄到认为动物拥有人类的所有权利。提起诉讼的律师只是在确保司法救济能够解决国会试图解决的伤害。”[1]在美国,他将法律贬低为一种工具,而没有认识到它的力量。

虽然赋予河流或树木法律人格,正如在近代法律历史上所做的那样,可能仅仅被视为其他“司法救济”中的一种,但它具有一定的意义。它解决了当代环境和政治问题,承认了自然的价值和保护自然的必要性,它为某些土著社区提供了空间和发言权,这条河流或树木对他们来说可能很重要。更不用说,它开辟了一个新的法律领域,以前似乎是禁区。

法律虚构具有实际目的,但如果忽视它们所能产生的情况和所能填补的空白,那就太受限制了。

[1]埃里克·波斯纳,《别再纠结人格了》(板岩2013年12月11日)<https://slate.com/news-and-politics/2013/12/personhood-for-corporations-and-chimpanzees-is-an-essential-legal-fic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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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原创故事:在讲故事和法律的本质之间

2007年,汉堡民族学博物馆决定赔偿参观兵马俑展览的1万多名游客,因为人们发现展出的兵马俑并非“原创”。它们只是原始数字的复制品。当时的博物馆馆长沃尔夫Köpke解释说:“他同意展览是基于对展品是真品的坚定理解。”[1]

乍一看,这个方法似乎是正确的。为什么要收费让人们去看所谓的原始数字,而实际上这些数字是假的呢?然而,如果我们用不同的叙事来看待这件事呢?如果我们抛弃西方传统,在西方传统中分析艺术作品,会怎样?

Lisa Sarmas (Sarmas, 1994)将法律叙事描述为一种对霸权或主导法律叙事所排斥的东西感兴趣的方法论。通过关注主流法律叙事在结构上所排斥的东西,我们可以挑战和改造法律体系,使其更具包容性,并对现实社会实践做出反应。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简要地起草法律原创性的主要叙述,然后将其与反叙述进行比较,这可能有助于我们识别法律所造成的一些不连续性或排除性,这些不连续性或排除性影响了我们如何理解某些艺术品,如兵马俑。

在西方法律中,一件艺术品是原创的,前提是它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努力;如果作品没有被复制(至少对于大陆法)如果作品带有作者的个性印记。据说,这种对作者、作品和原创性的描述受到了德国浪漫主义的强烈影响,这种浪漫主义认为作者是他,通过应用他的天才,是作品的唯一鼻祖。在这种程度上,个人主义和独创性似乎是西方传统的核心。如果重要的是作者的天才,那么唯一重要的是作者创作的独特作品。此外,这样的作品被认为是一个稳定和完成的作品;艺术家的签名同时验证和关闭艺术品。根据拉图尔的说法,这解释了这个时代对原作的痴迷(拉图尔,2010)。

从这种叙述来看,兵马俑实际上只是复制品。它们既没有经过鉴定,也没有作者的签名。此外,原作的作者从未碰过在汉堡展出的复制品。这是否意味着它们不是原创的?

这里我们可以引入一种相反的叙述。Byung Chul-Han(2017)将东方的原创性概念解释为对局限于自身的不变和无误的存在的解构。对于东方传统来说,完成艺术品的概念是难以理解的。事实上,艺术作品被理解为一个没有目的论目的的无限过程。艺术作品(及其过程)并不以确定和稳定的身份为目标。相反,它被认为是一个不断变化的作品。

在这种相反的叙述中,兵马俑的复制品与“原件”并没有什么不同。哲汉解释说,中国人甚至使用的概念fuzhipin仿造:指定原物的精确复制品;无论如何,这样的概念都有负面的含义。因为对象是原始(或第一个)作品的精确复制,他们确信在本质上他们并没有什么不同。

那么为什么汉堡的民族学博物馆声称他们是在欺骗,并赔偿了展览的参观者呢?法律叙事可以帮助我们解释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由版权法制度化的法律原创性的主导叙事痴迷于个人原创性,以产生独特的作品;这种痴迷排斥了整个传统,如Byung Chul-Han所描述的传统,以及诸如土著人民创作过程、集体作者等社会实践。

讲法律故事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可以突出法律在确定其运作范围时如何施加暴力。然而,一个进一步的问题是:这只是一个谁的叙事是霸权的问题?如果法律的限制能够把握,排除不是一个歧视性叙事的问题呢?如果这些限制实际上是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人工制品的结构性限制呢?

法律和语言一样,也有限度。当语言像法律一样将社会实践制度化和分类时,这种限制就会加剧。如果我们认为法律概念是由构成规则以"x算得上yc(Searle, 2018)排除是不可避免的。无论一个法律体系有多么包容,总会有暴力的排斥。我认为这不仅仅是叙事的问题,事实上,更多的是与法律的本质有关。

作品的引用

Chul-Han B,山寨。El Arte de la Falsificación y la Deconstrucción在中国[2011] (Caja Negra 2017)。

拉图尔·B和洛·A,《光环的迁移或如何通过正面明喻来探索原作》托马斯·巴切勒(编著)《转换码》(芝加哥大学出版社2010年)开云体育主頁(欢迎您)

Sarmas L,《讲故事与法律:Louth诉Diprose案的案例研究》(1993)u.l.修订版701

Searle J,“构成规则”(2018)4论证51

《卫报》,《德国博物馆承认兵马俑是假的》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07/dec/12/china.germany

[1]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07/dec/12/china.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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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结构完整性及其暴力

我最近已经完成了这门课程的相关文献的阅读和注释,法律与人文学科。没有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基础结构,我可以在其中概括这些对法律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的特殊思考和批评,我发现在三个规定的类别之间有许多交叉的领域——想象的、虚构的和表演的。我打算在这里画一个。朗·富勒从架构上解释了虚构是如何构成法律的要素,罗伯特·盖普则展示了司法解释中固有的暴力。总之,他们强调了法律的暴力是如何精确地存在于它的建筑结构中,存在于它对虚构的制度化中,以及它对分类的必要性中。暴力和法律上的虚构也许不仅反映了我们不完美的智力结构,也反映了我们不完美的世界。

在富勒的第一章法律上的小说在美国,虚构对法律的中心地位暴露无遗,这不仅通过虚构与其他类别(谎言、错误结论等)之间的区别,而且还通过常见法律工具(如法律推定)对虚构的实例化。法律推定的虚假性的一个明显例子是结论性推定,它实际上不是虚构的,因为假定的事实是假的,而是因为它假定的真理的性质。富勒认为,以“事实A是存在的”为例,如果事实A实际上是存在的,那么这个陈述就不再是虚构的,但是结论性推定说,“事实X的存在是事实A的结论性证明。”因此,结论性推定的虚构并不取决于事实X是否存在,而是取决于事实X不是事实A的结论性证明。[1]法律依赖于不同的类别,要求线条清晰,但这些线条并不总能产生预期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虚构,来平滑线条。正如富勒所指出的那样,“小说是一种随时可用的水泥,可以把我们智力结构中的弱点粘合在一起。”[2]虽然这里没有立即得出必要的规范性结论(即小说本身不会造成伤害),但我们可以从封面杂志关于法律解释暴力的文章中迅速得出结论。

通过论证法律解释没有暴力是不完整的,Cover不仅仅是说法律解释产生了暴力,而是说法律解释是以暴力为基础的。[3]这意味着法律解释超越了对文本或单词的简单理解:“立即与实际应用(它所暗示的行为)和司法角色的生态(有效支配的条件)相结合。”[4]通过这种方式,Cover将暴力与执行法官命令的行为以及法律制度的条件联系起来,将其解读为法律解释,这些条件确保被告进入法庭,并在必要时进入监狱牢房。与富勒进行对话,规范性的结论开始显现。如果我们接受所有法律解释都以暴力为基础,那么将我们的法律框架联系在一起的虚构就具有规范性。

虽然我还不知道如何调和法律的这些方面,但在我看来,它们深深地交织在一起,具有启发性。当我们明天开始这门课程时,我期待着更好地理解这些不同的线索是如何在法律中交织在一起的,以确保法律的活力和显著的局限性。

[1]朗丰满,法律上的小说(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67),开云体育主頁(欢迎您)41-42

[2]同前, 52岁

[3]Robert Cover,“暴力与文字”(1986)95耶鲁法律杂志, 1612 - 1614

[4]同前, 16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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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人文学科:即将到来的密集周

当我即将开始为期一周的法律和人文模块密集课程时,我发现自己在想,到底什么是人文学科?我确信我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但我发现自己仍然在想。

人文学科是通过艺术、历史、哲学等不同主题来研究社会的学科。它们提供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使我们能够超越我们自认为知道的东西,并询问如何或为什么,而不是将信息视为理所当然。

当与法律研究结合在一起时,这就变得有趣了。作为一名法国法律系学生,我经历了各种规范、法典和法理学;我们很少关注其他事情。在过去,我个人选择的模块包括政治和法律,哲学和法律,文学和法律。

对法律和人文学科的研究是对这门课程的完美补充。重点是法律是一种社会建构,通过研究影响法律的其他思想领域来理解法律是如何运作的以及为什么它会以这种方式运作会更有趣。如果在某种程度上,两者之间没有关联,那么法律就不会在古希腊和罗马与伟大的哲学家同时出现。

当我读到关于想象和定义它的困难时,我意识到有很多我们认为我们理解了,但却无法定义或解释。爱因斯坦说过:“如果你不能简单地解释它,那么你就没有很好地理解它”——所以我想这就是我对人文学科的理解。这个模块将帮助我更好地理解某些主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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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变化的正义观念

正如剑桥大学的西尔韦拉博士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所开云体育主頁(欢迎您)说,正义是一个非常难以捉摸的道德概念,没有普遍的定义,尽管人们一致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他们应得的。正义的含义因文化、环境和价值观的不同而不同。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正义的观念是如何变化的呢?受一篇关于这一主题的在线文章的启发,我在下面简要概述了“正义”概念的一些最著名的概念。

柏拉图提出的经典正义是一种“人类美德”,它要求个人必须平衡他灵魂的许多部分,即;理性,欲望和精神。每个人都会在社会上公平行事,以正确的方式和地点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最终将意味着优先考虑社会需要的东西,而不是个人想要的东西——这种正义的概念最终带有极权主义政权的概念。亚里士多德甚至会说,在政治方面,为了更大的利益,有些人需要在法律上以不同的方式对待其他人,因为他们是“天然的奴隶”。

中世纪的正义最著名的倡导者是圣托马斯·阿奎那(特别是在天主教中),他的理论是,正义是一个人只给另一个人应得的,尽管这并不平等。道德律在他的正义思想中起着重要作用。他还坚信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合理的价格。

另一方面,现代正义则起源于启蒙时期,被康德置于聚光灯下。这种正义的观念是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的,这种平等主义的观念正越来越多地扩大到所有类别的人——从男人到妇女和儿童。马克思和斯密还提出了一种分配正义的形式,它提出了一种普遍的观点,即商品应该根据道德的、以权利为基础的价值观来分配,或者在斯密的例子中,根据市场来分配。

然而,这只是正义概念随时间变化的几个例子。还有很多理论,正如前面提到的,正义的概念仍然根据不同的文化和环境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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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的《生物政治与国家种族主义

身体……陷入了一种约束与匮乏、义务与禁止的体系之中
——米歇尔·福柯,《纪律与惩罚

我最近在网上读了一篇文章,将福柯的生物政治概念与国家种族主义联系起来——这篇文章非常吸引人,以至于我决定在这篇简短的文章中进一步探讨生物权力的概念。生物政治可以简单地描述为通过人体治理生命的政治。这一概念主要包括福柯所说的所有通过“控制技术”管理人类生活的策略、机制或“配置”,这些技术是关于知识和权力的多种形式的权威。引用福柯在《求知意志:性的历史》这些控制技术是存在的"确保生命,维持生命,繁衍生命,使生命井然有序”。

因此,生物政治是关于人体屈从于通过医疗保健或惩罚(以及更多)等社会机构的众多分支传播的控制技术,以便在一天结束时,身体按照规范运行。因此,身体变得“正常”。福柯解释说,生物权力的概念也意味着君主对社会拥有的历史权力,因此被分割并扩展到这些控制技术。因此,例如,当一个人被监禁时,它不再仅仅是为了保护君主,用来为监禁辩护的论点是,整个社会需要受到保护,免受罪犯的侵害。

正如许多学者和批判思想家在有关福柯著作的文章中所阐述的那样,正是这种权力传播的转变,即对社会的保护,而不仅仅是对君主的保护,导致了国家种族主义的产生。福柯认为,后权力的种族是能够定义规范的种族——什么是好,什么是坏。因此,生物政治意味着在这个强大的种族和那些违背其规范的个人之间存在着持续的战争。在他的系列讲座中我们必须保卫社会,他说

“一种社会针对自己、针对自己的元素和产品的种族主义……永久净化的内部种族主义,它将成为社会正常化的基本维度之一。”

这是否与当今许多人面临的众多现代形式的制度性种族主义有关?福柯关于生物政治和国家种族主义的理论无疑是正确的,他看到了收入不平等、许多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不公平(例如警察的种族主义),以及教育、医疗和公平方面的所有不平等在世界各地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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