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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原创故事:在讲故事和法律的本质之间

2007年,汉堡民族学博物馆决定赔偿参观兵马俑展览的1万多名游客,因为人们发现展出的兵马俑并非“原创”。它们只是原始数字的复制品。当时的博物馆馆长沃尔夫Köpke解释说:“他同意展览是基于对展品是真品的坚定理解。”[1]

乍一看,这个方法似乎是正确的。为什么要收费让人们去看所谓的原始数字,而实际上这些数字是假的呢?然而,如果我们用不同的叙事来看待这件事呢?如果我们抛弃西方传统,在西方传统中分析艺术作品,会怎样?

Lisa Sarmas (Sarmas, 1994)将法律叙事描述为一种对霸权或主导法律叙事所排斥的东西感兴趣的方法论。通过关注主流法律叙事在结构上所排斥的东西,我们可以挑战和改造法律体系,使其更具包容性,并对现实社会实践做出反应。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简要地起草法律原创性的主要叙述,然后将其与反叙述进行比较,这可能有助于我们识别法律所造成的一些不连续性或排除性,这些不连续性或排除性影响了我们如何理解某些艺术品,如兵马俑。

在西方法律中,一件艺术品是原创的,前提是它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努力;如果作品没有被复制(至少对于大陆法)如果作品带有作者的个性印记。据说,这种对作者、作品和原创性的描述受到了德国浪漫主义的强烈影响,这种浪漫主义认为作者是他,通过应用他的天才,是作品的唯一鼻祖。在这种程度上,个人主义和独创性似乎是西方传统的核心。如果重要的是作者的天才,那么唯一重要的是作者创作的独特作品。此外,这样的作品被认为是一个稳定和完成的作品;艺术家的签名同时验证和关闭艺术品。根据拉图尔的说法,这解释了这个时代对原作的痴迷(拉图尔,2010)。

从这种叙述来看,兵马俑实际上只是复制品。它们既没有经过鉴定,也没有作者的签名。此外,原作的作者从未碰过在汉堡展出的复制品。这是否意味着它们不是原创的?

这里我们可以引入一种相反的叙述。Byung Chul-Han(2017)将东方的原创性概念解释为对局限于自身的不变和无误的存在的解构。对于东方传统来说,完成艺术品的概念是难以理解的。事实上,艺术作品被理解为一个没有目的论目的的无限过程。艺术作品(及其过程)并不以确定和稳定的身份为目标。相反,它被认为是一个不断变化的作品。

在这种相反的叙述中,兵马俑的复制品与“原件”并没有什么不同。哲汉解释说,中国人甚至使用的概念fuzhipin仿造:指定原物的精确复制品;无论如何,这样的概念都有负面的含义。因为对象是原始(或第一个)作品的精确复制,他们确信在本质上他们并没有什么不同。

那么为什么汉堡的民族学博物馆声称他们是在欺骗,并赔偿了展览的参观者呢?法律叙事可以帮助我们解释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由版权法制度化的法律原创性的主导叙事痴迷于个人原创性,以产生独特的作品;这种痴迷排斥了整个传统,如Byung Chul-Han所描述的传统,以及诸如土著人民创作过程、集体作者等社会实践。

讲法律故事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可以突出法律在确定其运作范围时如何施加暴力。然而,一个进一步的问题是:这只是一个谁的叙事是霸权的问题?如果法律的限制能够把握,排除不是一个歧视性叙事的问题呢?如果这些限制实际上是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人工制品的结构性限制呢?

法律和语言一样,也有限度。当语言像法律一样将社会实践制度化和分类时,这种限制就会加剧。如果我们认为法律概念是由构成规则以"x算得上yc(Searle, 2018)排除是不可避免的。无论一个法律体系有多么包容,总会有暴力的排斥。我认为这不仅仅是叙事的问题,事实上,更多的是与法律的本质有关。

作品的引用

Chul-Han B,山寨。El Arte de la Falsificación y la Deconstrucción在中国[2011] (Caja Negra 2017)。

拉图尔·B和洛·A,《光环的迁移或如何通过正面明喻来探索原作》托马斯·巴切勒(编著)《转换码》(芝加哥大学出版社2010年)开云体育主頁(欢迎您)

Sarmas L,《讲故事与法律:Louth诉Diprose案的案例研究》(1993)u.l.修订版701

Searle J,“构成规则”(2018)4论证51

《卫报》,《德国博物馆承认兵马俑是假的》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07/dec/12/china.germany

[1]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07/dec/12/china.germany

标准

关于"两个原创故事:在讲故事和法律的本质之间

  1. fo86 说: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我认为你引用达芬奇的这句话是对的,因为它表达了一种永不停息的艺术生产的某种氛围。此外,我认为,无论是对创造的东方理解,还是你带来的达芬奇的引用,都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则运行的特殊方式。
    我认为关键问题不在于法律听到了什么故事(类似于讲故事的运作方式),而是法律能听到什么故事。我认为这不仅是话语霸权的问题,而且是法律概念的结构性限制:法律概念是为了掌握个人权利而设计的,因此,有必要有一个单独的作者来分配作品,而这些作品又必须是完成的,这意味着它可以被区分为创作过程的结果。
    在我看来,将不同叙事的沉默从法律中排除的问题理解为掌握法律运作影响力的人的问题,可能会分散我们对法律的一个基本问题的注意力,因为它根本无法把握整个现实和所有叙事。对此,一个试探性的回应可能是,掌握权力的人恰恰控制着什么可以成为主题。
    然而,我认为新的或被排斥的叙事是有内在限制的,这可能比精英的影响更强大。即使被排除在外的叙述将被纳入法律,它们也有被法律的内部运作中和或变性的风险,而法律的内部运作本质上是对抗性的。因此,所有需要某种类型的团结或对政治共同体的不同理解的叙述,一旦被合法化,就有可能在法律上成为个人对个人的主题。

  2. sc930 说:

    首先,我觉得重要的是,这个例子和这些原始版本的不同视角非常有趣,因为它不是很多人可能意识到的东西。

    那么我想说,我发现东方原创的概念是独特的,独特的,因此也很有趣。作为一个也研究过知识产权法的人,我发现在这个法律分支中,像“原创”这样基本的东西,可以在不同的传统中以不同的方式定义,就像你说的。

    例如,在法国的体系中,原创性必须带有创造者的标志,即它的个性。这遵循了西方的思想浪潮,但与原作的其他观点略有不同。

    同样有趣的是,你的作品让我想起了莱昂纳多·达·芬奇的一句名言,他说:“艺术永远不会完成,只有被遗弃。”“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艺术过程的这一突出的愿景,一个永无止境的流动,可以不断地变化。这难道不是与艺术作品的东方视角产生共鸣吗?然而它被认为是一位西方艺术家的作品。

    这些都是我在阅读你关于叙述的文章时想到的想法,以及这些叙述是如何根据你所处的位置而变化的。回到这个观点,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法律叙事本身就处于一个非常具体的社会/法律想象中?虽然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但我们如何将这一理念与文化区分开来?最终,文化是否会影响一个群体对某种东西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是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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