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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法案:法律与言语禁用

在我们的头两天,我们探讨了想象和虚构的概念,以及它们对法律的深层中心,规范和批判。当我们明天读到最后一组阅读材料时,我们将开始探索在我看来,可能是最有趣的概念:表现性。洛克斯利的《从行为法到言论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j·l·奥斯汀的著作如何用文字做事事实上,我们所说的话可以做世界上的事情.因此,我们的话语不仅是话语,也是行动。在这种对语言有影响力的分析的阴影下沉默这是一个潜伏在想象和虚构中的主题。

法律假想研讨会的一个开创性读物是古德里奇的《Specula Laws》,他在书的结尾讨论了1990年的一起案件,当时一名记者为了保护消息来源拒绝向法院提交文件,因此被判藐视法庭罪;他的律师甚至不被允许说话。古德里奇写道,“在这种沉默中,存在着法律领域的完整图像,因为正是在这种沉默中,法律可以被恰当地说成是在说话,并在说话中抹去对任何其他命运的所有要求,除了它自己的任何其他命运或理由。”[1]艾莉森·杨(Alison Young)在1998年关于强奸审判的文章结尾提到了奥维德(Ovid)的泰诺斯(Tereus)和菲勒美拉(Philomela)的故事,这也是对法律小说的一个同样关键的阅读变形记:“法律闭上肮脏的耳朵,对强奸的指控充耳不闻,使妇女沉默,用无言的哀歌、无法表达的声音、没有语言的声音、另一种痛苦来代替她的舌头。”[2]古德里奇和杨在文章的结尾都指出,法律通过其沉默的力量发出了最响亮的声音,但他们并没有进行调查[3]法律的包罗万象的力量,沉默的力量。

在雷·兰顿(Rae Langton)的《言语行为和不可言说的行为》(Speech Acts and Unspeakable Acts)一书中,我们找到了一个分析沉默权力的理论框架。她的两个主要主张是:色情使女性屈从,色情使女性沉默。尽管她的第一个论点对理解色情作品的规范性力量至关重要,但她的第二个主张为思考法律的沉默力量提供了很多帮助。在j·l·奥斯汀(J. L. Austin)关于话语如何在世界上发挥作用的三重概念的基础上,兰顿探索了如何使言语行为沉默的三重区别。最有意思的是第三种,也就是所谓的第三种语内表现行为的损坏,并表示如何“以适当的意图说出适当的词语”,但言语行为仍然可能失败。[4]她的例子非常有力,她探讨了一个女人如何对性行为说“不”,而听者却无法意识到这意味着什么:“她说‘不’。她会做出恰当的言语行为。她说到做到。她打算拒绝。她试图拒绝。但她所说的并没有奏效。她身上的一些东西,她所扮演的角色的一些东西,阻止了她表达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对她来说已经变得难以启齿。”[5]在兰顿对那些应受谴责和几乎不可理解的事物的分析中,她展示了沉默不仅意味着限制一个人可以说什么,或者根本不让一个人说任何话,而且还剥夺了一个人话语的意义。此外,她强调了说话者的位置与她的话语和听者对它们的接受之间的关系。在思考法律时,这种沉默的概念似乎特别尖锐:它是赋予或剥夺词语意义的力量,是赋予一个人的声音或剥夺它的任何意义。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种权力是如何武器化的,如何通过法律运作的。法律如何执行言外禁用?它什么时候行使沉默的权力?

尽管兰顿提供了很多关于沉默的力量以及沉默意味着什么的思考,但它仍然与关于沉默的论述脱节法律的沉默的力量。进入课程的后半部分,我特别感兴趣的是法律的这种权力是如何运作的,它的规范含义是什么,它是如何加剧现有的不平等的,以及它对更好地理解法律意味着什么。

[1]彼得·古德里奇,《投机法则:形象、美学和普通法》(1991法律与批判2, 254

[2]艾莉森·杨,《法律的荒地,强奸受害者的无言之歌》(1998)22墨尔本大学法律评论开云体育主頁(欢迎您), 465年

[3]从某些方面来看,杨在她的文章中有时可以看出她在调查这种权力,特别是当她讨论审判期间对受害者声音的限制时。然而,这里的重点是通过审判剥夺受害者的公民权,而不是法律的沉默力量。

[4]Rae Langton,“言语行为和不可言说的行为”(1993哲学与公共事务4, 315

[5]同前, 321年

标准

一个想法是"沉默法案:法律与言语禁用

  1. fo86 说:

    非常感谢你的帖子。我从中发现了许多发人深省的东西!我想注意一下你的文章中关于法律压制或剥夺词语意义的权力的引语:“在思考法律时,沉默的概念似乎特别尖锐:赋予或剥夺词语意义的权力,赋予一个人的声音或剥夺它的任何意义。”
    我认为这是必要的,正如我相信你在你的文章中所做的那样,区分一个人所做的沉默行为,他“未能”承认说“不”是一种有效的言语行为,因此就像言语行为失败了一样;从法律所做的残废中,即使它承认话语是一个幸福的话语。可以说,这种区别显示了特定的或私人的残疾(个人之间)与机构之间的差异。巴特勒甚至在法律的运作中也指出了这一点,他说:“有必要区分那些作为法律语言具有约束力的必要条件的暴力和那些利用这种必要性以加倍伤害不公正行为的暴力。”(巴特勒,1997:62)
    如果我们做出这种区分,就有可能对当今社会运动提出的不同主张提出质疑。也许,如果法律的结构是沉默或禁止特定的言论行为,一些索赔将被禁止或重新配置到法律必须掌握的类别中。如果我们思考,例如,在要求男女平等权利,或国民与移民之间,法律能带来不同于正式平等的结果吗?或者,如果我们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如现在的智利)是保障一项社会权利,那么法律能否不将其转变为个人对抗国家的问题,而将其视为团结或政治共同体的问题?也许(至少在智利的经验表明,这种可能性更大),当法律适用于需要对社区或政治进行全面解释的概念时,它会中和和“剥夺某人的话的意义”。我认为它之所以这样做,正是因为所有这些要求都必须翻译成司法语言,而这种语言自然是有限和有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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