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以对法律小说写作的一些思考作为本模块的博客系列的开始,不仅因为它们处理的主题本身很有趣,而且因为它们也体现了人文法学方法的价值。
在研究了公司治理之后,我不禁意识到,关于一个可能是被引用最多的法律虚构例子的长期学术辩论:独立的法律公司人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公司是否在法律上“真的”与其成员是可分离的仍然存在争议,双方的学者都在引用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而公司治理的整个理论都是建立在法人人格的基础上的。
标准的公司治理文献没有考虑到,而人文学科可以帮助我们回答的问题,正是这场辩论存在的原因。正如Fuller所说,也许这个问题只是一个术语问题(p12)。关于独立公司法人人格的“现实”的争论可以被描述为在特定语境中使用“人”一词是否合适的争论。因此,某个六个字母的单词的选择可能是数十年学术争论的基础。考虑到如果选择了另一个词或短语:“实体”,或者不那么优雅的“权利和责任承担单位”(p14),法律历史将会有多么不同,这是令人着迷的。
这里的法律和人文学科提供了另一种视角,被标准学术所忽视,其中大部分是基于法律和经济学的。这种观点既令人不安(因为这么多事情可能取决于一个词),又令人耳目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