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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纯粹的正义伦理观念的翻译,还是更多的东西?

上面的“标题”是基于《中世纪的法律观念》(Walter Ullman)一文中的评论。本文讨论了重新发现古罗马法律文本的语言学家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扩展了他们前辈的早期工作,并将罗马法发展成不仅仅是思想,不仅仅是美德的人。“注释者”们并没有试图将任何新的概念应用到古代文本中,他们只是用他们独特的信念来评论它们,即法律只是基于查士丁尼的教义。《Post glossary》在此基础上,引入了一种哲学潜流。他们成立了备受推崇的欧洲法律研究学院,创建了博洛尼亚、佩鲁维亚、帕多瓦和锡耶纳等大学;他们把大量精力投入到确定法律如何在实践中应用,而不仅仅是原则上。

法律是治理社会的系统,是维护、支持和保护公共秩序的方式,因此,它不能像演讲者所说的那样仅仅基于一个原则。在我看来,和Post演讲者提出的概念一样,法律不仅基于虚无缥渺的正义概念,而且有道德、哲学、宗教、历史、科学、社会学,当然还有伦理学作为它的基石。因此,后注释者所引入和发展的许多不同的思想有助于将法律从一个狭隘的概念发展为一个多方面的原则。

但他们是正确的吗?他们的努力是错的,今天的法律规定太多了。法律应该是一个孤立的概念,不受哲学和道德方向的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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