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科处于一个有趣的位置。它与其他几个学科(如科学和哲学)有共同的特点,但并不完全适合其中任何一个。对哲学来说太实用,对科学来说又不够实用。因此,很难决定将主题与其他更具体的主题进行分类。如果有其他研究领域存在这样的问题,那就很少了,部分原因是它们倾向于整齐地适应自己的盒子,但也是因为法律对每个人都有如此全面的实际影响。在这里,我想解释为什么法律永远不能成为一门科学,甚至不能成为一门社会科学,以及为什么它应该被视为一门人文学科的研究领域。
科学是对世界运行方式的研究。这完全是后验-一种高度经验性的知识获取方法。哲学也是一门研究世界存在的方式,但使用的方式先天的思考得出关于事实的论断,即使是这样,也比科学更容易引起辩论和解释。法律以一种有趣的方式结合了这两种方法,有时两者之间的比例是一种,有时是另一种——这取决于涉及的法律领域。最终,要决定法律属于哪一类——科学还是人文——我们必须看看法律试图实现的目标。
字典上的定义对这一点没有多大帮助,但我认为有理由断言,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维持社会的功能。这可以通过给予快乐(食物、住房等)、防止痛苦(医疗、虐待/剥削、身心伤害)和维护自由意志来实现。在这里,我们已经有了三个关于道德的哲学术语。道德可以在字典中被定义为“关于区分对与错或好与坏行为的原则”——但是什么是对和什么是好可能不是A)相同的,也可能是B)维持社会有效运作所需要的。
因此,法律的任务是试图实现维持足够的社会功能所需要的东西,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了解人类需要什么,以便作为一个群体有效地运作,这结合了心理学、社会学的研究,我认为,还有一点历史和人类学。我们需要找到诸如“是什么让人们想要一起工作?”以及“过去哪些方法行不通?”以上提到的学科中只有一门是科学,那就是心理学。然而,心理学是一门试探性的“科学”,人类的行为是可以被操纵和显著改变的,然而,它确实以一种社会学可能难以匹敌的方式产生了可量化的结果。相反,社会学是一门社会科学,通过它的研究发现的事实是流动的,并且随着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我们可以回顾性地观察到这种现象,例如社会对奴隶制和同性恋的接受——这两种行为的法律地位被颠倒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决定是社会制定法律还是法律制定社会。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法律是可以改变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套“此时此地”的规则,既有好处,也有潜在的危险。它试图以一种与人类社会在心理上和社会上兼容的方式巩固道德,并试图使世界成为一个适合所有人居住的地方,并惩罚那些威胁现状的人。